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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冬季室内温度多少度达到供暖标准呢
当室内温度低于18℃时开始供暖。
法律依据:
根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县(市)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居民用户室温检测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居民供热温度最低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供热不达标责任追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吉林省冬季取暖温度标准
在哈尔滨冬季取暖标准的温度的在18度。室内温度都得在25度左右,低于这个温度就不怎么热了
哈尔滨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
根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哈尔滨供暖温度标准是: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它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并且哈尔滨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相关知识:
当温度低于12℃时,80%坐着的人感到冷,活动着的人有20%以上感到冷,卫生学将12℃作为建筑热环境的下限。一般情况下,最适合人体的环境温度是18℃到22℃,因个体差异而有所不同。
室内最适合温度应保持在室温达18℃时,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40%,室温达23℃时,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0-50%为最宜。家庭有宝宝的家庭,一般情况下,室内温度以20℃左右为宜,湿度宜保持在50%~60%。可根据小儿怕冷、怕热的特点适当调节。
黑龙江省冬季取暖标准温度是多少度
具体收费标准
(一)普通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37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39.14元。
(二)节能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5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4.41元。
(三)普通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1.36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3.16元。
(四)节能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2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8.97元。
扩展资料
根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房屋高于3.2米,需要加收超高费,每高1分米,增收百分之3。取暖费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者供暖面积收取,按照当地县政府、市政府的规定来。一般商服都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虽然没有全省统一规定,但是各地一般都规定不低于18度。省城哈尔滨规定,供热期间,居民居室内六点到二十一点的温度应达到十八摄氏度以上,其他时间室温不得低于十六摄氏度。哈尔滨市供热办指出,如果是由于供热单位原因,致使居民居室温度未达到法定标准的,供热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用热住户予以赔偿。2006年冬供暖开始后,省城供暖部门在居民小区设置测温点,如果怀疑自家室温不达标,居民可就近到测温点申请测温。哈市有关供热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实施意见》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市供热计量工作的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在我市选择部分小区做为试点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改革现行的热费收缴方式,实现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为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提高热用户节能的积极性打下基础。现将试点小区供热计量收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热用户热费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础热价加上计量热价。 二、节能建筑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二部节能以上并有市建筑主管部门颁发节能证书的建筑。
三、具体收费标准
(一)普通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37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39.14元。
(二)节能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5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4.41元。
(三)普通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1.36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3.16元。
(四)节能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2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8.97元。
四、缴费方式
热用户按使用面积预交热费,供热期结束后供热单位与热用户进行热费结算。计量热费超出使用面积热费标准的,按照使用面积收费;计量热费低于使用面积热费标准,节余部分退还给热用户。
五、执行时间为2009—2010年度供热期。
六、本通知由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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