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大队是什么单位,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是什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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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是什么单位

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

1.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3.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

劳动执法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部门的区别:

1.法律行为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作用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工作职责不同。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否则,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

2.法律地位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法律后果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3.执法手段不同。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而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务保障监察大队干什么的

法律主观:

劳动监察大队是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的行政单位,隶属于各级政府的社保局,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是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之一。

法律客观: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1)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2)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3)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4)强制性。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

劳动执法监察大队在哪个部门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属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

劳动监察受理范围: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

去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什么手续:

遇到劳动者权益方面的问题时,可准备充足的材料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如下:

1、书面投诉材料。

投诉材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如补发工资,恢复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等等。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城建监察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执法单位。

工作职能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 施工许可、建筑安全许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筑节能等工程建设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

二、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等城市公用事业方面和城市排水、城市防洪等市政设施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物业管理、房产交易等房地产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

四、城建档案、城市房屋拆迁及抗震设防、地震安全性评价方面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

内设机构综合管理科(审理科)

1、抓好大队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完善和监督执行大队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2、负责大队固定资产登记、建档;办公物品、执法装备的采购、配发,落实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3、负责大队各类会议的记录和台帐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大队各阶段工作计划拟定和总结起草工作,抓好业务培训和督查考核工作。

4、负责公文的草拟、收发、处理;文书的整理、阅卷、编目、归档和管理工作;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及宣传报道工作。

5、负责人事、劳资、财务、 职教、工会、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综合治理等条线工作,以及公务接待等后勤保障工作。

6、负责人民来信、来访、来电的登记、转办、答复工作。

7、负责案件的审理和作出初步的处理意见。

8、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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