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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和代理商有什么本质区别
本质区别:
利润不同:经销商,是用钱向企业进货再转手卖出去,所得到的利润则是其中的利差;代理商,仅仅是作为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介,来帮助企业将产品销售到市场上,并不具有该产品的所有权,只能得到相应的佣金酬劳,相比之下,经销商的商业风险要比代理商的要大;
渠道不同:经销商是一个中转站,一个制造企业将产品委托中转站销售,类似于贸易商,自由贸易;代理商是受制造企业授权在一定区域时间终端等进行销售;
所有权不同:经销商对产品有所有权;代理商一般没有所有权,只收取佣金;
流程不同:经销商(能够在原厂拿到货的贸易商),没有得到原厂授权,原厂不会返利;代理商得到原厂授权,代表厂家处理业务,销售部分产品,原厂则会返利,得到原厂授权,销售全线产品;
限制不同:经销商对无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没有限制,代理商或厂家有某些在销售额,产品价格等方面的特别约定;
经营不同:经销商作为一个独立经营机构,能够经营多个品种,并且几乎不受供货商的限制,自主空间和利润都较大;而代理商却不一定是独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接受供货商的控制和制度。
扩展资料:
一般说到的代理商,仅仅是作为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介,来帮助企业将产品销售到市场上,并不具有该产品的所有权,只能得到相应的佣金酬劳。而经销商则是用钱向企业进货再转手卖出去,所得到的利润则是其中的利差。
可以把经销商理解为是花钱向企业进货的单位,企业将产品卖出给经销商之后便与之没有利益牵扯;而代理商则只可能需要支付给企业相应的保证金,不需要负责销售产品的费用,等到产品卖出去了,便可以从企业那里得到一笔佣金。相比之下,经销商的商业风险要比代理商的要大。
另外,经销商作为一个独立经营机构,能够经营多个品种,并且几乎不受供货商的限制,自主空间和利润都较大;而代理商却不一定是独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接受供货商的控制和制度,仅仅能赚取利润与提成点。
虽然说经销商和代理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两者在销售渠道上,也是能互相渗透的。在从制造商到零售终端渠道途径上,经常会有代理商和经销商的参与,同时代理商和经销商也会建立起下级代理商和分销商的模式,通过层级的增多,逐步扩大自己业务管理。
参考资料:
代理商和经销商是什么意思
代理商: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管理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经销商:是指在某一区域和领域只拥有销售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代理商和经销商的区别有:
(1)产品所有权上不同
经销商对产品有所有权;代理商一般没有所有权,只收取品牌代销佣金。分销商一般只做渠道不做终端。
(2)是否是独立机构
销商有独立的经营机构,代理商不一定是独立机构。
(3)经营的商品种类和数量不同
经销商可以多品种经营,代理商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
经销商能获得经营利润,代理商是赚取佣金(提成)。
(5)经营活动的灵活性不同
经销商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代理商供货权力较大。
代理商和经销商的区别
1、经销商:拥有产品的实际所有权,通过自己的经营获得利润经销指把钱拿到企业里去采购,他们购买的商品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对他们只是手头,再出售而已,他们所关心的,不是实际价格。
2、代理商:代理商并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只是促成交易,从中赚取佣金是指在销售过程中,经生产厂家授权,在某一地区有资格销售该产品的商家。
3、经销商是独立的经营机构,它需要花钱从厂商那里购买产品A,然后进行销售。
4、代理是帮助厂商来销售产品的,它就是靠赚取差价。
5、利润不同的经销商,就是用钱向企业进货再转手出售,获得的利润就是差价;代理商,就是作为企业和市场之间的中介,帮助企业将产品卖给市场,并不拥有该产品的所有权,只能获得相应的佣金报酬,相比之下,经销商的商业风险要比代理商的要大。
6、渠道和所有权不同的经销商是一个中转站,一家制造企业把产品委托中转站销售,类似于贸易商,自由贸易;代理商是受制造企业的授权,在某一区域终端上销售。经销商对产品有所有权;代理商一般没有所有权,只收取佣金。
7、流程不同的经销商(能从原厂取货的贸易商),未经原厂授权,原厂不会返利;获得原厂的授权,代表厂家处理业务,销售部分产品,原厂则会返利,得到原厂授权,销售全线产品。
8、限制不同,经销商分为普通经销商和特约经销商。前一种是无限制的,就像一般的日常用品一样没有限制,而后者与销售、产品价格等大的代理商或厂家有某些特定约定。分销商介于代理商和经销商之间。
经销商和分销商区别
法律分析:一、代理的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而经销双方则是一种买卖关系;
二、代理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
三、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而经销商的收入则是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
四、法律后果的归责方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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