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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主体是谁 对象又是谁对象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政府,也是党,对象是违法犯罪分子,然而一生追求,从没违心做伤害人,也帮助本地政府调好不了的家庭内部矛盾,处处求团结的改命人,却因为政策与法律的冲突,导致了倾家当产,失去真爱,求助被地方政府整得生死不能,甚至置他于死地,不能属地的,叫他服命,本年轻时改命的,搞得复杂
依法治国的对象是什么?
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 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 2017年10月18日,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2018年3月,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
中文名
依法治国
外文名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
前提
有法可依
依据
宪法、其他法律
核心
依宪治国
地位
是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
提出时间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
执行部门
司法机关
必要保证
违法必究
关键环节
依法执政(执法必严)
中心环节
有法必依
法治对象
国家机关,中国公民
注音
yīfǎzhìguó
收起
背景原因
历史教训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对新中国历史经验进行深刻总结的结果:建国以后,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一度有过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左”的指导思想,而使民主法制建设的良好势头急转直下,最终酿成十年“文革”的历史性悲剧。“文革”的教训极为惨痛和深刻。邓小平同志在回答外国记者如何避免类似“文革”那样的错误时说:“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发展需要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国家民主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中国共产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这个局开得好不好,关乎我们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百年大计,关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战略布局,关乎治国理政的法治基本方式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开局,关键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战略部署。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紧紧抓住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这个关键,切实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权力腐败是法治的天敌,权力滥用是对法治的侵蚀和破坏。我们应当在深入开展制度反腐、法治反腐的同时,进一步推进反腐治权,从源头上完善监督制约权力的法治体系和法律机制,用制度和法律管人、管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紧紧抓住尊重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个根本,切实坚持法治建设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法治是人民利益和幸福的保护神。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要维护和保障人民利益,让每一个人享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在保障民生和社会立法方面有大动作,在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面有大举措,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方面有大成效,在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方面有新局面。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些“关键少数”肩负着带领人民群众把依法治国各项部署落到实处的重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彻底否定人治,切实实行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场中国共产党发动和领导的深刻革命。法治革命的对象,是人治传统作风、人治体制机制和极少数固守人治做法的领导干部。如果领导干部中的极少数不能认清形势,不能积极投入依法治国的事业,甚至依然抱“权大于法”之残、守“领导人意志就是法”之缺,就会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障碍,必然要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紧紧抓住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核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各方面。各级党委应当切实负起依法治国的领导之责、推进之责、协调之责、监督之责,不断推进地方、部门和行业的法治发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紧紧依靠人民这个主体。在我国,依法治国不是依法治民。人民不是依法治国的客体(对象),而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依法治国是人民自己意志之追求,人民自己利益之保障,人民自己权利之维护,人民自己幸福之依托。因此,每一个公民不仅有尊重法治权威、维护法治秩序、恪守法律规范的义务,而且有参与依法治国进程、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责任。
有人说有人说
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党的十五大报告已明确治国的是人民,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三个“管理”的对象,可以说是依法治国指向的客体。可是,在理解和贯彻执行这一治国方略时,一些地方往往把法治主体只限于政府,由政府制定依法治省、治市、治县、治乡……的方案,所“治”的对象也大都是本地所“管”的行政、司法事务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这样,就把“依法治国”的“国”这一客体,理解为只是一个空间或地域概念,按等级层层分管。“依法治国”演化为只是本地区依法办事,这就有失偏颇,而且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与价值目标相左。 有的地方甚至推演为依法治村、治家,最后落实到依法治人,就更有悖“法治国家”的精神了。
具体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的国家机构和国家公职人员,只是在人民授权范围内行使国家管理某些权力的执行者,任何机构和个人决不能未经人民授权或者超越人民授权成为人民之上的治理国家的主体。由于国家机构和国家公职人员掌握着一定权力及其所处的重要地位,应当是依法治理的重点。任何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和监督,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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