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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行政系统外部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
所谓财政监督,从狭义来说,是指财政机关依法对财政管理中财政资金运行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的监督;其广义,是指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财政机关在内的财政监督主体依法对财政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监管和督察。广义的财政监督是一个多环节、多渠道的监督体系,不仅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而且还包括财政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内容上包括了预算监督、收入征管的监督、财务监督和财政信用监督等诸多方面,它们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财政监督的统一体。因此,强化财政监督,健全财政监督体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加强或强化财政监督机构,而应当将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设计与规范。
简单地讲,财政监督体系就是财政监督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载体,包括自动监督和自主监督两大体系。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应当是封闭型的。或者说,整个监督体系是由一个完整的监督“链条”所组成。在这一“链条”中,既包括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监督,也包括对监督者的监督,从而形成了一个“循环”监督体系。如果一个监督体系不是封闭型的,或者说,监督体系存在“缺口”,不能做到监督者同时也是被监督者,这样的监督体系就无法实现有效监督。
根据财政监督的内涵与外延,一个封闭型的监督体系由自动监督体系和自主监督体系组成。
由于自动监督体系在财政活动过程中是白发地发挥监督作用的,因而,自动监督体系内含于由参与财政活动的各主体所组成的系统之中,且与政府财政职能的配置紧密联系在一起。其基本构成要素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财政职能的机构、其他参与财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而科学、合理、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是“自动监督器”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首要条件,它决定于一个国家的立法或法制建设水平。履行财政职能的机构是执行法律法规制度的单位,是“自动监督器”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核心要素,其决定于职能配置是否科学合理,或者说是否达到了既“分工”又“制衡”的目的。此外,这些机构履行财政职能的能力,也是影响自动监督体系运行效果的重要因素。其他参与财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自动监督器”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决定于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意愿和维护其合法利益的能力与环境。一个有效的自动监督体系不仅可以大大降低监督成本,提高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率,而且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监督困难。
自主监督体系由行政监督与外部监督两大部分构成。行政监督是通过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机构和税务稽查机构来实现监督的,其基本构成要素主要包括行使监督权的法律规章制度、监督机构的设置。这种制度安排的关键是监督权的相对独立和拥有充分的行政监督权的法律保障,即监督有法律保障、职责独立、权限独立、机构合理及具备行使监督职责所需素质的人员。行政监督机构的设立是从制度上解决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根本措施,但也存在监督方面的缺陷。这主要是无法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因为行政监督机构是同处于一个权力“金字塔”内的组织力量和政治力量,故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在利益、价值观、工作作风及思维方式上都有一致性,从而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和被监督机制。此外,如何更全面地行使行政监督职能及如何降低监督成本等也是行政监督的一个重要问题。经过反复的探索实践,根据社会要素的系统相关性,设置一个外部监督网是解决和克服行政监督不足的有效办法。由于财政活动过程的外部监督通常来自政府行政系统之外,其内容包括立法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和公众监督、新闻监督等。比较而言,行政监督机构是作为财政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内设的职能机构,行政监督能较好地解决外部监督网的经济成本趋大和信息不对称难题。
按照上述财政监督体系的基本要素,有效的封闭型的财政监督体系在制度设计上应当是一个分工明确、职责分立的多层次的相互配合的监督体系。
制度设计是保证财政监督体系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解决这一问题所采取的通常作法,是将财政监督的职能配置于多个职责不同的职能机构,从而建立一个包括检查、制止和纠正偏差与处理问题在内的监督控制体系。实践证明,这一作法在确保财政监督效果,防止因权力过分集中而带来的腐败问题上,是有效的。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我国现行的财政监督体系在机构设置上是符合“现代监督机制设置应当是多层次的”这一原则要求的,问题之关键是要解决好其中的职责划分与分工协作问题。
要做到分工明确,各职能机构问有效运作,关键是要根据财政活动规律设计出一个科学合理的财政监督工作流程,然后按照这一工作流程来设计财政监督基本架构。对财政活动的监督工作流程可用右图表示:从上述财政监督工作流程来看,我们就可以构建一个既包括对财政活动参与者的监督,也包括对监督者的监督在内的封闭型财政监督体系。在这一体系中,自动监督体系和自主监督体系各自都有明确的作用空间与范围及实现监督的手段或路径。首先是自动监督体系自发性地对财政活动进行监督,这种监督的作用,表现为参与财政活动的各职能机构间,在其各自行使财政权力的过程中的相互制约,在作用范围上既包括财政监督,也包括监督财政;自主监督体系中的行政监督体系由财政部门的职能机构如财政监督撬构和税务部门韵税务稽查机构等组成,其作用的范围是自主地对财政活动进行监督,属于财政监督的范围;自主监督之外部监督体系由立法机关、审计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新闻监督等组成,它自主地对财政主体行使财政权力的过程进行监督,在范围上属于监督财政。
行政监督体系包括哪些方面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的监督,如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业务监督。同级部门对其他部门的专门监督,如审计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内部的监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2、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3、互不相隶属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
4、行政机关内部特别机构的监督。
外部的监督体系: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政党的监督、司法机关、人民政协、社会与公民的监督。
纪检监督体系的内容包括
行政外部监督 属于行政监督。行政监督包括行政内部监督和行政外部监督,行政内部监督主要指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属于外部监督。
我国行政内部监督体系包括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其中一般监督主要包括层级行政监督、主管监督和职能监督;专门监督主要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行政外部监督有两大类,一类是法制监督,第二类是社会监督。法制监督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检查监督、党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社会舆论、公民批评、公民投票、压力集团等。
属于行政系统外部监督的有哪些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行政系统外部监督包括: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②政党的监督。包括中共和民主党派对政府的监督。③司法机关的监督。我国司法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运用独立的审判权和检察权监督行政权力。④人民政协的监督。⑤社会与公民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社会团体主要指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以及各种协会等。群众自治性组织的监督。我国在基层普遍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其基本方式是批评、建议、检举、控告和申诉。社会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影响面广、震慑力强、迅速及时,一旦与其他监督机构相配合,将产生巨大的效应。
6、立法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限,在创制法律、法规过程中,为保证法律、法规与宪法不相抵触,保证法律、法规的客观公正,保障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建立的制约监督机制。
7、司法监督。我国司法机关法律肩负着从法律的角度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责任。由司法机关负责实施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称为司法监督。
8、政党监督。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这就意味着除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外,还有参政议政的民主党派。各民主党派在组织上都是独立的,享有平等的政治自由和法律地位。此外,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共产党的监督职责,这也是党对国家的领导权的体现,也是实现领导权的有力保证。
9、社会监督。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是保持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地位、保持人民对政府的最终控制的手段。作为自下而上的监督,社会监督直接体现了国家主权在民的原则。
10、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媒体对社会权力、公共政策以及社会事态进行评说、披露乃至批评的一种倾向性传播活动。是我国现行监督体系中的一种特殊监督形式,具有覆盖大、影响大、公共性强等优势。
法律依据:根据《宪法》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根据《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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