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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必须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吗
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判断标的企业是否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
其次,判断股权转让是否会导致标的企业重大事项的发生。符合以上两点的股权转让就需要资产评估。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
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国有股权转让必须评估吗
国有 股权转让 的价格须经国有资产评估确定。 《 公司法 》中并未对股权转让的价格予以规定,因此交易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国有股权转让是否要做评估
国有股权转让 的价格须经国有资产评估确定。《公司法》中并未对股权转让的价格予以规定,因此交易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但是,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以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产权转让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需要评估报告
股权转让不是必须评估,不涉及国有或集体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时并不需要审计或评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民营企业之间股权转让一定需要经过评估手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下情况应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股权转让的具体流程如下:
1、请一位律师进行调查;
2、召开全体股东会议研究可行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司发展的战略,并且要对收购的一方进行公司的经济实力以及经营能力来全面全面分析,必须要严格的按照《公司法》规定;
3、可以对转让的股权进行评估和验资;
4、双方需进行实质性的谈判和协商;
5、如是国有企业或是集体企业转让股权需要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并需经上级部门同意;
6、股权发生变动需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有决议;
7、前去产权交易中心审查的合同以及附件,并同时办理交割手续;
8、双方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转让合同;
9、如果转让方是属于国企或者国有独资有限公司那么就必须要到国有资产办理立项和确认后才能进行评估,其他企业可以直接对变更的资本进行验资;
10、去相关部门进行手续变更和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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