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为什么影响深远,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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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是什么?

对社会影响

随着罗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渐影响到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种法规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提高了国家各级官吏的办事效率,规范了他们的从政行为;

裁决了大量的商业纠纷,保护了正当的商业利益;同时还调节了债务,继承等个人财产关系,减轻了社会各阶层关系的紧张程度,有利于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与繁荣进步。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说:“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文中的第三次征服是指罗马法对后世各国影响深远

对法律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

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

2.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一审终审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

3.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罗马法为什么影响深远,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是什么图1

扩展资料:

影响的原因

1.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2.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

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于资产阶级采用的现成的准则。

3.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平衡观念也非常适合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摧毁专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诸侯割据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制的重要武器。

4.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自愿采用,是罗马法对后世,尤其是西方资产阶级立法发生巨大影响的又一个原因。

5.罗马的人权主义到目前为止都是适用于整个世界的,它的设立对于整个世界的法律设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参考资料:

为什么罗马法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呢

罗马帝国对后世的影响是深远的,一是体现在军事领土上;一个就是体现在法律上.

罗马法是大陆法系的起源.英美法系也深受其影响.

罗马法确立了完善的私法体系,其中很多的原则和制度都被现在法沿用.

罗马法为什么对后世影响深远

看这篇论文

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较晚,但是程度最深,范围最广泛。由于“永续帝国理论”深入人心,德国建立了完备的罗马法教育体系,以及皇帝赋予罗马法学家在司法实践和政界的重要地位及特权等等因素,德国的固有法几乎被全部取代。但是罗马法与德国社会并不完全适应,所以16世纪末开始兴起“罗马法现代实用”运动,使德国的固有法得到推崇和发展。最终形成了德国普通法,真正将继受来的罗马法消化吸收,奠定了近代德国法的根基。

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是指中世纪特别是15世纪以后,德国通过对罗马法的研究、普及和推广,从而使罗马法在本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以确认,也就是对罗马法的接受,从而使罗马法成为德国的法律渊源之一;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使罗马法的规则由原来是欧洲各国的课程和教育培养的理想法,被接受并形成和发展成为具有正式法律地位的法。

中世纪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德国历届皇帝都宣布罗马法的效力遍及全国。上至帝国法院,下至地方普通法院,都普遍地适用罗马法。受过罗马法系统训练的法官和律师,都以罗马法为依据来开展工作。到了16世纪,法院要事先征求大学法科师生的意见,才对疑难案件进行作出判决。�豍通过这些形式,罗马法就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将罗马法与德国法巧妙地融为一体,从而制定出一系列成文法典。

一、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过程

罗马法的私法特别发达,是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形成起来的,资本主义的西方国家从强大而完备的罗马法中,吸取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精髓,继承了人类这一重要的文化遗产。

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较晚,13世纪末之前虽然也受到罗马法的影响,但15世纪以后才开始较为显著地继受罗马法。虽然,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相对较晚,但是“远比法国大,比英国更为巨大”。总的来讲,德国受罗马法的影响之程度与范围都超过了其他欧洲国家。早期的日耳曼法几乎被取代殆尽。但是,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一)思想观念

德意志国王奥托一世是神圣罗马帝国的首任皇帝,他在位期间,国势强盛,创立了“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成为当时罗马天主教范围内最强大的封建国家。�竖受神圣罗马帝国的影响,德国奉行“永续帝国理论”,这种政治文化信念使他们认为日耳曼帝国就是罗马帝国的延续,而本国的君主就是罗马皇帝的后裔。所以,德国人民从内心只承认罗马皇帝陛下,不承认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君主。�豏

既然神圣罗马帝国是罗马帝国的延续,那么罗马法理所应当在神圣罗马帝国有着至高无上的效力。�丰所以,当皇权与教权发生不可避免的权力冲突时,皇帝就引用罗马法来反对教皇。

由此可以看出,在思想观念上,这种基于信念上的根深蒂固给罗马法的继受提供了天然的土壤。

(二)人才教育

一般认为,接近现代意义上的第一个大学法律系,是11世纪诞生于意大利的波伦那大学。受其影响,14世纪以后,德国也出现了一批大学。如1348年,德国出现了第一所大学布拉格大学,到了1365年维也纳大学也建立起来。此后,德国又相继于1385年创建了海德堡大学,1388年科隆大学,1409年莱比锡大学,以及1477年图宾根大学等等学府,从而形成了完备的罗马法教育体系,为德国的罗马法教育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三)罗马法学家

在德国,罗马法学家在司法实践中提供法律解答、代写法律文书、出庭辩论,甚至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学博士被皇帝授予贵族身份,享有法律上的特权。由于罗马法学家与教会的关系并不密切,所以皇帝非常重视他们,大批地聘请他们参与到政府中,推动普通法院的审判改革。1495年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马克西米里安建立帝国最高法院,规定:“帝国最高法院院长,须具有贵族身份,而裁判官共设十六席,其中半数为获法学博士的学位,其他半数须至少有骑士地位之贵族始可。”�豑可见,罗马法学家在德国政界的地位之重要。

二、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成果分析

德国在罗马法继受的过程中,对本国法律的历史发展,特别是私法的形成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一)民法体系的继受

由于罗马法在当时的德国占据统治地位,所以德国几乎全盘结接受了罗马法,追求全面而规范。罗马法学家们进入到统治阶层后,取代旧贵族成为实际上的统治者,将罗马法作为现实有效的法律,进而贯彻于社会生活中,取代了原有的习惯法。

同时,德国在罗马法继受时代也没有经历一个类似法国那样的,借助罗马法体系对本民族的已经存在的法进行体系化处理的学理运动。而主要是借助于罗马法规范来构建学理体系,将罗马法直接当作现行法来加以适用。这就造成了德国本地习惯法在罗马法继受过程中的衰落。

(二)私法内容、原则的继受

德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关于财产继承的基本构架,将继承单独列为一编,形成独立的继承法。在罗马法继承的基本制度框架下,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代位继承以及在遗产分配时的特留份制度等等。罗马法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的范围是以血亲为基础的,德国民法典在规定法定继承时遵循罗马法的这一血亲基础。并且,以罗马法继承制度为蓝本,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在继承法中以遗嘱自由为基本原则,而且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罗马法规定特留份制度,目的是防止遗嘱自由的滥用,从而限制完全的遗嘱自由,保护近亲的继承权,衡平遗嘱人及近亲的两方权益关系,进而实现家庭的和谐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特留份之外的财产,遗嘱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情感好恶进行自由处分。德国民法典针对这一点也特别赋予诉权进行保护。 此外,由古罗马《阿奎利亚法》确立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也被德国所采纳。德国民法典引入过错责任的概念,对过错责任加以明确的规定。

但是,罗马法的全盘继受的背后,德国社会并不能与其完全完美融合。因为继受罗马法的同时,打破了旧有的习惯法。罗马法学家将罗马法关于农奴的一章用于佃农身上,压制佃农的自由,成为皇帝和诸侯领主进行统治和剥削的工具,剥夺了人们的习惯权利。

三、对德国全盘继受罗马法的分析

德国继受罗马法的时间相对较晚,但是罗马法在德国的继受和影响却是巨大而深远的。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社会环境及固有法的发展滞后,为继受罗马法提供了有利条件

德意志的“神圣罗马帝国”在政治上处于分裂的状态,实际上并不统一,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统治力量以及统一的司法体系。固有法也只是地方性的,主要与土地有关,缺乏全国性的统一法律和关于动产与债权的规范。而德意志境内又需要罗马法代替各地的习惯法,所以,罗马法的侵入势不可挡。罗马法的精神和原则在司法和立法中被理所当然地加以确认,成为德国的正式法律。

(二)特定的思想文化背景,为继受罗马法扫除了思想观念上的障碍

德国社会认为日耳曼君主是罗马皇帝的后裔,日耳曼帝国是罗马帝国的延续,在这一“永续帝国理论”的影响下,罗马法被当做本国法,具有当然的效力。所以,德国民众对罗马法并不排斥。

(三)德国传统法学的落后,为继受罗马法提供了生存的空间

从16世纪开始,在德国研究罗马法的风气及其作用,远远超过了欧洲其他国家。而且,罗马法具有的丰富概念、原则和思维方式,恰恰是德国传统法学所缺乏的。

(四)统治者的大力支持,为继受罗马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中世纪的德国承认,凡是在罗马加冕为德国皇帝的国王,将承认他为罗马帝国的合法继承人。所以,德国的几代皇帝,例如菲特烈一世和三世,特别是菲特烈一世公开宣示自己是查士丁尼的继承人,宣布自己尊重先帝法律,视罗马法为其帝国法。

所有这些原因,都必然促进了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但是,罗马法与德国社会不相适应的问题也是难以掩盖的。所以16世纪末开始兴起“罗马法现代实用”运动,使德国的固有法得到推崇和发展。在这一时期,德国法学家的研究对象不再是《民法大全》,而是“无论是罗马法或德意志法性质的邦土之法、德意志的一般私法、诉讼法、刑法、国家法与教会法在较高等级法院当下实务中如何适用的问题”,“从而创造出一种针对整个德意志现行法开展的,实证的法释义学”。

为什么罗马法能够跨越时代成为近代民法的基础

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罗马法的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

体系特点

罗马法是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所谓的“民法”就起源于罗马法。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适用普通法系统的国家和地区,罗马法的影响比较小。

罗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后,罗马法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经过几个世纪,其形成了今天许多国家的法律的基石。

例如,罗马法提出了契约和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腊法),契约的不履行被简单地视为一种侵权。另外,罗马法也提出了占有(一种事实状态:某人拥有某种物体)与所有权(一种权利:某人可以对物体做任何行为)的区别。还有,现代的契约概念就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合意规定。

罗马法分为本国国民所适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与外国人的“万民法”,后者就是现在的国际私法的起源。

罗马法反映出当时罗马帝国的现实。罗马执政官保证了法律能够适应一个迅速膨胀的帝国不断变化的需求。但是,这种变化仍然是在传统的价值体系下完成的。执政官并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过新的解释或者修订来解决新的问题。这种对传统的依赖以及对变动的怀疑态度正是罗马人的思维特点。

编纂过程

狄奥多西一世皇帝于公元438年将帝国的法律汇编成《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这部汇编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306年-337年)之后的历任皇帝所签署的宪令进行汇集。一个世纪后,查士丁尼大帝对大部分罗马法进行了重新整理汇总,编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构成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又译作“国法大全”)。该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

第一部分为《法典》(Codex),收集了自哈德良皇帝(117年-138年)以后的各代皇帝敕令。第二部分为《学说汇纂》(Digesta或Pandectae),收集了罗马帝政时代被赋予“解答权”的法律学者们的学说。这一部分共有50卷,费时3年,于533年完成。皇帝也同时命令编辑了一本法学入门教材《法学阶梯》(Iustiniani Institutiones),这部教材非常经典,以至于到今天仍然作为法学学生的使用书籍。该书有四卷构成,旨在对学习罗马法的学生提供一个概览。与普通教科书不同,该书的内容被赋予了法律的效力。这部教材也是《民法大全》的第三部分。查士丁尼死后,法学家们整理其在位期间颁布的宪令,定为一编,名为《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i)。《新律》共收有百余条,以希腊文和拉丁文两种文本行世,流传至今的有152条。1583年,法国法学家丹尼斯·高第弗洛依首次使用《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来指称包括《新律》在内的查士丁尼编纂的全部法典。

在整个编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对于《民法大全》的评论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

罗马法的发展被分成三个历史时期:罗马王国,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第一个时期即法律诉讼(legis actiones)时期包括王国及共和国的初期。公元前3世纪罗马法进入程式诉讼(formulas)时期。从元首制罗马帝国早期开始,罗马法进入了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法律认知(cognition)时期。

后世影响

在此之后的1500年间,罗马法曾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两度掀起热潮,又直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其中所体现的人人平等,公平至上的法律理念具有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永恒价值。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拿破仑法典》、《人权宣言》,包括中国的《民法通则》等都受到其影响。《民法大全》被列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学生必读书目之中,成为了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学著作之一。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头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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