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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监护权的归属怎么确定呢
一、 离婚 子女监护权 的归属怎么确定 父母离婚后,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父母继续做子女的 监护人 ,也就是说,父母对子女的 监护权 并不受离婚行为的影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在离婚后依然需要承担起对子女的监护职责。 离婚子女的监护权一般继续归其父母所有,父母已经去世或丧失监护能力的,那么可以由以下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离婚子女监护权确定的原则 之所以会选择子女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来老驴的,父母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与未成年人的利益也更加贴切,因此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一般会选择子女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享有监护权。 父母一定是监护人?这个是否定的。如果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反而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那么相关人员的申请下,法院可以剥夺其父母的监护权,更改他人作为监护人。 三、子女监护权的变更 监护人拥有的监护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监护人的存在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法院在有关人员的申请下可以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变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子女监护权的主体包括: 1、未成年人的父母; 2、有 抚养 关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3、其他有亲密关系的团体或组织。 注意:监护人在确定后,原则上是不能随意更换的,监护人的更换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擅自改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由改变后的监护人和原来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责任。 和 抚养权 不同,父母离婚并不影响其继续履行监护子女的职责,子女的父母双方在离婚后依然需要承担子女的监护责任,监护权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改由父母其中的一方来承担。监护权不得随意变更,需要 变更监护权 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民法典 》中就子女监护人的相关规定做出了修改,而实践中不管父母是否离婚,其实对孩子的监护权都是不会受到影响的。只不过说,在离婚的情况下,因为孩子一般只能跟随其中一方生活,往往更多的时候是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进行监督管理。
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权归谁
离婚后子女监护权的归属首先,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不满两周岁的孩子由母亲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孩子,可由父母商议决定;已满八周岁的孩子,应当遵从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父母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离婚后子女监护权一般不变,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权仍然属于双方,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一方抚养,但无论由哪一方抚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监护权的内容如下:
1、人身监护权。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基本相同。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由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归谁
离婚后监护权归父母双方所有。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以上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以上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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