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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原则是什么原则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原则有:
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一共四项: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单一性原则和优先权原则。下面分别说说各个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指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有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先提出的注册申请。该原则执行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
自愿注册原则:申请商标注册取决自己意愿。该原则执行同时规定极少数商品使用的强制注册原则。
商标法律制度的商标法中的原则是什么
我国现行商标法体现了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1)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这是贯穿商标法始终的核心内容,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直接目的,只有确定并承认商标专用权,商品流通秩序才会稳定,消费者利益才会有保障。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即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无论该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只要申请人在商标主管机构注册后,就享有商标所有权。
(3)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4)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法规定,企业、事业及个体工商户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这就表明:是否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由商标使用人自己决定。如果不需要取得专用权,可以不注册,未注册的商标允许使用,但不受法律保护。
(5)审查原则。一个商标注册申请能否准予注册,在国际上采用的原则有两种:一种是审查原则;一种是不审查原则。我国适用审查原则。即: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依照法定形式审查该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无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予以核准注册。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限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过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所有权可以转让。转让形式有两种,一为合同转让;二为继承转让。无论何种转让都必须依法办理转让手续。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还可以通过合同方式允许他人有偿使用注册商标。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取得原则是什么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商标权的确立和保护过程中应予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商标法》有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一、注册原则。注册是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一种过程。
二、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里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法律表现形式在《民法通则》第四条中有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自愿注册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企业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
五、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集中注册、分级管理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之一。
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法律主观:
商标注册 原则是指对 商标注册申请 人受理并最终确认 商标权 归属的行为依据和法律原则。 根据我国 商标法 的规定,商标注册原则分为: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一共四项: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单一性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 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 注册商标 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 驰名商标 除外。 另有强制注册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 3、强制注册原则 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4、使用在先原则 在使用申请在先原则无法判定的情况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此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 知识产权 的权利(如: 专利权 、 著作权 )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 5、商标分开注册原则 商标分开注册原则主要是指组合商标中的中文、英文、拼音、图形等元素单独进行申请原则。这主要是由中国商标总局的注册审核原则决定的。国家实行的是商标的各类元素分开单独审查的原则,也就是中文、英文、拼音、图形等分别审查,其中任意一部分审核不通过将整个商标退回重新递交申请。 另外商标分开注册原则更是为了便于商标所有权人的使用及保护。分开注册的商标能既能分开使用也能单独使用,更便于产品、包装、广告、展会等的使用及保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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