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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上诉期限15天怎么计算
一、民事 诉讼 上诉的提起需具备哪些条件? 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根据 民事诉讼法 规定,第 一审 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 民事责任 的,也享有上诉权。上诉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是代为行使上诉权的;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第一审案件中,公民作为当事人的,只要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都可由自己行使上诉权依法提起上诉;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 代理 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诉权,但上诉人仍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法人作为当事人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上诉权;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由他们的主要负责人行使上诉权。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全体提起上诉,也可以一人或部分人提起上诉。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都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由诉讼代表人行使上诉权。经过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特别 授权委托书 的,可以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诉权,但上诉人仍是被代理人。不享有上诉权的人,或者不是法律规定可以代为行使上诉权的人,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当事人的名义提起上诉;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予以驳回。有的案件原、被告双方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只要都享有上诉权,应当都列为上诉人。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并依法行使上诉权,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的判决、裁定,称上诉对象。能够成为上诉对象的,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包括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不予受理、对 管辖权异议 、驳回起诉等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调解协议不能成为上诉对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都不准上诉。法律规定的裁定,除以上可以上诉的三种裁定外,其他裁定,也不准上诉。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民事诉讼 法规 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日,从 判决书 、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算。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计算。过了法定期限,法律文书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行使上诉权。在上诉期间,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 上诉期限 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人民法院查明确系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上诉期的,应当准许顺延期限,以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期限耽误后,当事人申请顺延,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并分别作出准予顺延或不准顺延的决定,而不是指具备顺延期限条件的,仍可作出不许顺延期限的决定。对上诉期限的计算还应当指出两点:一是当事人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的案件,因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不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上诉期限都届满后,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国内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五日,国外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三十日。十五日届满,国内一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即丧失了上诉权,但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国外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期限届满后,判决才生效。二是必要共同诉讼的上诉期限。应从最后收到判决书的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因为共同诉讼人可能分散居住各地,收到判决书的时间也不同,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权。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因各共同诉讼人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其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上诉状是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根据,没有上诉状就难以判明当事人是否行使上诉权和上诉请求的范围,第 二审 人民法院也无从进行审理和裁判。上诉状依照法律规定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是上诉状的重要内容。“上诉请求”,是上诉人通过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即上诉人通过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原裁判的一种意思表示。“上诉理由”,则是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的具体根据,包括对第一审查明的事实、 证据 的不同认识,在第一审未提供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也包括请求追加当事人的理由、根据,以及对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的不同意见的理由和根据等。在宣告判决、裁定时,当事人上诉的口头表示,不能代替上诉状,但当事人已口头表示上诉的,应当告知他们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书写上诉状,不要采取简单的做法,等到上诉期满以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处理。但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告知后,未在法定上诉期间递交上诉状的,则视为未提出上诉。上诉状中欠缺的部分可告知上诉人补正,但不能以此为理由剥夺其上诉权。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如果当事人将上诉状直接寄交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后的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应依法交纳 诉讼费 。诉讼费一般应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交纳。 二、必须满足四个条件才能上诉吗?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诉才能成立,才能引起第 二审程序 的发生。当事人已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发生效力。但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 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的裁定效力不发生影响,仍应执行。 综上所述,提出民事诉讼上诉必须要具备相应的条件。首先只有属于法定范围内拥有上诉权的人才可以提出上诉,也就是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后当事人不满判决结果的可以提出上诉,如果有事实证据更好;上诉是有具体期限的,这个依据法院规定的执行,最后需要上诉对象递交上诉状才可以完成上诉。
民事诉讼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民事 诉讼 当事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具备对诉讼标的不具有权利义务的人,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如发现有无诉讼权利能力的人为当事人时,人民法院应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以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进行诉讼。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人,应当参加诉讼而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将其追加成为当事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见共同诉讼)。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五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 民事纠纷 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人。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 民事责任 ,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是第三人。不以自己的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 代理 人,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约束,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 证人 、鉴定人,也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因不同的诉讼阶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在第 一审 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特别程序中称申请人。在第 二审程序 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的,称原告、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的,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人、被申请人。 我们在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可能会被牵涉到民事案件中去,其中有可能是因为婚姻问题或者是民事的纠纷。如果,我们涉及到民事诉讼时,可以自己进行辩护,但是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能力人,否则需要 监护人 或者其他人代为进行处理。民事诉讼当事人具备条件具体咨询专业的 律师 。
法院起诉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指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具备诉讼客体:指争议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具有明确的商业、权益关系等。
具备诉讼请求和原因:指当事人要求法院对特定行为或事项作出判决,并且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合法的诉讼请求。
如果这三个条件都得到满足,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还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保证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
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2、(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二)有明确的被告;
4、(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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