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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单证明在哪里开
法律主观: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以网上申报也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大厅去开具。是公司代扣代缴的,一般都是网上申报,银行代收,盖章确认,在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里有明细清单,打印出来就可以了。是个人自己申报的,可以到各办税服务厅填表申报、缴税,当场就可以打印出完税凭证。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个人所得税纳税单证明在哪里开
法律分析:到当地税务局,可以有3种方式获取,1、单位的财务工作人员拿着缴税清单,和单位的相关证明去税务局开这个税纳税证明2、拿着本人身份证去税务局开,需提供单位的税号。3、凭个人身份信息,部分地方推出了网络及自助办税终端自助查询、打印、网上查验、短信订制等多种服务,市民可以通过网络和自助办税终端查询、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大厅去开具,个人是可以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获得的税务机关开出的一份缴纳税收额度的一个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企业纳税证明在哪里开
如果单位是个税明细申报户,逐月办理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
如果单位不属于明细申报户,需带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报告(单位盖章)、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盖章),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得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开具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税款。
去国税开纳税证明需要带的资料:
1、开具纳税证明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税局按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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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纳税证明在哪里开?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以网上申报也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大厅去开具。
是公司代扣代缴的,都是网上申报,银行代收,盖章确认,在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里有明细清单,打印出来就可以了。是个人自己申报的,可以到各办税服务厅填表申报、缴税,当场就可以打印出完税凭证。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相关说明:
1、单位部分员工没有取得年度《个税证明》,请先与扣缴单位相关部门(财务部门或人事部门)核对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联系地址是否正确。每年2-3月期间,税务机关会集中寄出上一年度的《个税证明》。可能您的《个税证明》还未寄到,请耐心等待。如到三月底还未收到,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可向扣缴单位财务部门或人事部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方式)。
2、“税款所属期”的含义。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沪地税征(2007)13号的规定,
本年度打印《个税证明》上的“税款所属期”与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取得所得所属期是一致的。
3、《个税证明》上的姓名、身份证号、邮编地址差错问题。可能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税务局提供的个人信息有误。建议先与扣缴单位相关部门(财务部门或人事部门)核对,并委托相关部门至主管税务机关更正错误信息。
4、《个税证明》上的所属期有缺漏问题。造成所属期缺漏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如扣缴义务人未及时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已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但税款未在当月及时入库。建议首先与扣缴企业相关部门(财务部门或人事部门)核对,如再有问题,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综上所述,办理好之后要看证明上面有没有盖章,有税局章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才是有效的。除此之外,还要仔细检查打印的信息是否准确无误,是否完整,如有问题,要尽快向有关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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