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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行政许可的权益保障和救济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权益保障和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现代法治原则要求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其意见。据此,《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陈述权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适当,陈述自己对事实的认定以及主观的看法、意见,同时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求的权利。申辩权是行政许可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依据,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质问,以法律规定的正当手段驳斥行政机关的不予受理等决定以及驳斥行政机关提出的不利证据的权利。陈述权和申辩权属于宪法上的言论和表达自由的范畴,是行政许可当事人实现权利保障的有效手段。此两项权利主要在许可实施过程中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许可时,在行政机关审查自己的申请材料时,在行政机关对自己实施被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均可向行政机关陈述自己的观点、主张所基于的事实根据、法律根据以及其他理由,以争取行政机关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行为;在行政机关可能对自己作出不利的行为时,则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辩,指出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为可能是错误的,辩明自己的清白,以避免行政机关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权利救济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通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审判程序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
司法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请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请求法院裁决的诉讼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这一权利通常是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某种不利决定之后行使的。例如,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对之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或者行政机关实施的其他行政许可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利害关系人也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取得国家赔偿权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必然结果。建立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目的就是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补救,所以《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国家赔偿请求权。这也是公民宪法权利的具体化,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方式有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许可
从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行政许可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1、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
2、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3、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4、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
5、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
扩展资料: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
(3)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
(4)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参考资料:
行政许可的五种种类例子
法律分析:(1)普通许可。
是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住址是否具备从事特定许可活动的条件的许可方式。是实践运用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其适用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比如,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设立许可、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等。
(2)特许。
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比如,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无线电频率许可、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排污许可等。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
(3)认可。
是行政机关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所必需的信誉条件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比如律师资格。
(4)核准。
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设备、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比如,消防验收、动植物进出境检疫。
(5)登记。
是行政机关确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许可方式。比如工商企业注册、社团登记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基本要求有合法原则公开原则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监督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某种活动或者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公开,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公平、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要求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禁止搞身份上的不平等。
3、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
4、救济原则。救济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予以补救的制度。
5、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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