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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怎么举证感情破裂没有孩子
法律分析:离婚案件中,有关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过错的证据最难收集。电子证据这一证据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像手机短信、MSN、QQ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作为证据。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实践中已经逐渐得到了认可。在离婚案件中,短信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对方存有过错的证据。比如,一方当事人与第三者的暧昧短信、第三者给受害方的短信等,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运营商调取短信内容。在收集以上证据时,可去运营商处将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等内容打印出来,并盖章证实出处,以供审判中使用。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但是要注意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还有擅自闯入别人家进行偷拍偷录,这些举动都是不可取的,取证不成还可能导致自己被诉侵权,甚至涉嫌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分居一年半起诉离婚多久可以判离婚
婚姻对于有一部分人来说注定是不成功 的 ,而离婚也许就是最好解脱。可是,离婚并不是想象的那样简单,或多或少都要有些纠纷。
夫妻双方在感情破裂方面、孩子抚养权方面和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两个人都是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甚至演变成一个漫长的诉讼过程。 所以,我们要学会如何取证,从而争取最大利益化。
一、关于感情破裂的证据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于其他方面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在家理律所代理的案件中,不乏受害方当事人就很无奈地放弃取证的想法。 当事人对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的收集,可以就对方出轨、家暴、恶习、分居等情况,留存相关证据,这样判离率会更高一些,帮助当事人尽快走出围城。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需要证明感情是否破裂,则要围绕这7种情形进行举证:
对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结婚证 或是 结婚登记信息 ,可以由律师在民政局查询,但实践中拿两个结婚证的事比较少见。 办结婚喜酒的证据、孩子出生证明上父母的名字,对外与他人同居者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据,比如租房的合同等; 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同居场所邻居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等、双方发的亲密短信等等证据都可。
家暴、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暴力实施过程中的录音、录像,或是事后拍的现场照片、看病的记录、报警的记录、伤情鉴定的记录、事后双方的沟通记录,包括微信短信、或是写的保证书等书面记载的内容、亲朋好友的证人证言;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有参与网络赌博的记录或是线下赌博,购买毒品,家中吸食毒品的物品拍照,被要求戒毒的证据;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分居协议(内容里记录清楚由于双方感情问题分居,由双方签字)、租房合同、邻居证言、居委会居住证明、暂住证、双方通话聊天内容;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
这个其他就比较宽泛,现实中笔者认为,一般的婚外情,一夜情、长期嫖娼等均可作为感情破裂的理由,故相应的记录都可作为证据使用。但在此,蜗小妹提示大家, 不要人为的去制造证据或是通过非法的手段取证。
比如当事人在车上装偷录设备,在家里装窃听设备等,调查取证也是要有限度的,非法证据在法庭上无法被认定,同时,律师在庭上质证时也要注意审查证据的来源,但凡通过非法手段,或是侵害别人的合法权利而取得的证据均可在证据的合法性上予以否认。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证据
这是一个独立的程序,需要向法院单独提起,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有可能被法院宣告失踪。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证据
主要是要证明判不离后又分居满一年,和前面的第四条证据一样。
二、关于孩子抚养权的证据
在离婚诉讼中,孩子抚养权的证据可以证明 你更适合抚养子女,关心并积极参与孩子的成长和生活;跟随你生活能够保持孩子离婚前的生活场所的稳定性,能够保持孩子学校和学习的稳定性。
在离婚诉讼中关于孩子抚养问题主要会围绕孩子的抚养权归谁以及抚养费的支付这两个问题来进行举证。
关于抚养权的证据
主要包括:
A、是否和孩子一起生活的证据,比如旅游照片、行程单,给孩子报班的证据,周末出去游玩的证据,给孩子支付的一些其他费用的票据。
B、生活日记,对孩子的成长的点滴进行记录,为孩子规划未来的证据,上学时父母在学校各种材料或作业上签字的证据。
C、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比如有家暴、出轨,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对方有传染性病症或是其他不利于孩子成长的疾病等。
关于抚养费的证据
主要包括:单位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工资单,有些也可以从社保或是公积金等缴纳的基数计算出来。
还有一些自由职业或是经营生意的取证会更加困难些,这要结合实际情况,比如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有无分红的内容,如果是上市公司可查公开的财务信息等。
但在实践中,抚养费的给付, 除了对方的经济收入外,很多法院会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也可能对方收入再高,但法院还是按照平均的生活水平判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
三、关于财产分割与债务分担问题的证据
离婚时双方在处理双方婚姻存续状态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上,谁都希望能减少对方所分得财产的份额和数量。 在这个时候会有可能发生对方转移或者隐藏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行为。当事人应该及时采取措施、收集证据,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以防离婚纠纷闹到最后是人财两空。
关于财产分割的证据。
这个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取决于财产的种类,比如房产,我们可以去房产局或是不动产中心查询;土地信息可以通过自然资源局查询;股权(股份)可以在企查查等通过国家工商局网站查询;车辆可以通过车管所,但武汉这边需要立案受理通知书才可以;家族信托产品可以通过中信登查询;保险产品需要有线索,比如购买的是哪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在司法实践中,保险目前还未与法院进行联网;
最麻烦的是现金资产证据的搜集,银行流水需要通过法院出具调查令来查,但前提是须有银行 帐户 等,且有些银行对于2013年以前的流水并没有保存不给查询。现金资产麻烦的原因: 一是银行多 。 二是法院调查令要求高 ,需要有明确的账户信息、开户信息等。 三是银行的配合程度 ,有些银行会因各种原因不给查询。
关于证券资产,也是需要查询沪市证券情况、深市证券情况,还有一个股转系统需要查询。
另外,提醒大家不要忘了微信、支付宝还有京东 帐户 ,分别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共同债务的证据。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有两个角度,如果是举债方就需要找到该债务系由夫妻双方同意或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证据,比如打款的去向或是消费的记录等等,还有和配偶间的就该款项用途的聊天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据。
如果是非举债方则只需证明家里的日常消费及生活所需的标准,同时,如果涉及到共同经营之债,则需证明自己并未参与公司的经营也未实际管理公司,对于公司经营事项不知情,不了解。
蜗小妹在最后也跟大家介绍下关于证据的种类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主要包括8种类型: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以上所有的证据类型都可以在案件中提交,形式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内容,要能证明所主张的观点。如果法庭上能拿出一个比较证明力度强的证据,将有利于法官公正合法 的 处理案件,更有利于自己诉讼请求的实现。
录音能作为离婚法庭证据吗
法律主观:
离婚证就可以是录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客观: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有警备戒心时,此类证据基本不能获得。(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滞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在什么场合:为了调取中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
起诉离婚会调查取证吗
律师调查对方的存款情况,有二种方法。第一种,建议当事人自行调查。如果夫妻尚在一处居住,可以让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完全防备时,发现对方存折或银行卡,将相关材料复印,或号码抄下。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但知道在具体哪一家银行开的账户,一般也可以将储蓄信息查到。第二种,通过法院查询。如果通过正当途径即合法途径,想要了解对方的银行存款信息,必须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而法院因为业务繁忙,法官人数有限,不一定对于当事人的权益都能高度重视。因此,对于不知道存款的具体开户行和账号,法官一般会表示拒绝查询。另外,会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外,一定要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法院打印存取款明细。实践中,除了合法途径外,还有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当事人存款的途径。我们认为,这是严重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行为,我们是不赞成当事人采取此类手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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