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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需要符合的条件包括什么内容
减刑需要符合的条件包括:
1、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
2、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刑
什么情况下可减刑:
1、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3、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4、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5、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可申请减刑的条件:
1、按照犯罪分子本身被判处刑罚的长短,可申请减刑的条件包括:
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有期徒刑:
(1)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2)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3)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4)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判处无期徒刑:
(1)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1)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2)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3)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适用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一、减刑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减刑的条件如下:
(1)主体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条件。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
(3)有重大表现可以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罪犯服刑多久能减刑
罪犯服刑多久能减刑如下:
1、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
2、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3、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方可减刑;
5、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不得减刑,二年执行期满可减刑。
监狱减刑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主观:
1、对象条件 (1)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 危害国家安全罪 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2)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 2、实质条件 (1)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2)“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一般地说,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是统一的。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而无立功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无突出的悔改表现。《刑法》规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都是 减刑的条件 。犯罪分子只要具备了其中之一,就可以减刑。当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则可以在法定的减刑限度内给予更大幅度的减刑。 3、限度条件 (1)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2)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判处无期徒刑 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 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3)理解减刑的限度,应科学界定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中“实际执行的刑期”的含义。对此,理论界曾有不同的看法:有点的认为,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额时间;有点的认为,实际执行的刑期,不仅包括在监狱服刑的时间,还包括判决前的羁押时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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