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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程序
法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什么是重大立功表现及标准
一、什么是重大 立功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 犯罪嫌疑人 (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刑罚 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二、重大立功表现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即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了多名都不属于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同案犯,对于此种情形,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属于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我们认为,可以比照“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标准,参照《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重伤三人与死亡一人同等对待的精神,以经协助后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数限定在三人以上为标准。以此类推,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一般犯罪行为,都不构成重大案件)三人(次)以上的( 共同犯罪 除外)等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关于重大立功表现中“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解释》已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对于某一个案件是否属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一般不难作出判断。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难以判断的问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且在判断时,有的被告人已被判处了刑罚。 对于是否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的判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根据被揭发、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而所作出的一种判断和推定,不是对被揭发者、被抓获者的实际判处结果。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揭发者、被抓获者因其本身具有立功表现、系未成年人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关司法机关最终没有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不能以对被揭发、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判处结果来判定犯罪分子(揭发者、提供重要线索者、协助者)的行为是否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否则,就背离了《 刑法 》和《解释》关于立功的规定的精神。 《刑法》第五十条 【 死缓 变更】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 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累犯 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 绑架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 重大立功区别与一般立功,虽然这都会被认定为立功,但实际在重大立功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的影响是更大的。按照《刑法》中的规定,要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的话,那么应当对犯罪分子 减刑 。但这里仅仅只针对那种主刑被判处被判处 管制 、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醉驾重大立功表现在什么时间
重大立功表现包括: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关于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范围有多大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重大立功表现包括什么
1、重大立功表现包括:
(一)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二)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四)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二、立功与重大立功的区分是怎样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它可以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对于一般立功的认定是:
(1)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对于未经查证或查证不属的“揭发”、“检举”不认为是立功。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从而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如果提供的线索对侦破其他案件没有帮助的,不是立功。
(3)协同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以上四种情形,应当认定为一般立功。
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的,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此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
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区别:一般立功要求揭发他人的一般罪行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一般案件即可;重大立功则要求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或者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较多的一般犯罪或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的。由此可见,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对立功要求的“质”与“量”不同。
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同时该条第2款还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次,张某同王某到本乡另外一村游逛,碰上女青年成某,张某见成某长得十分水灵,又见四下无人,便起歹意,叫王某一起帮忙将该女青年拖至庄稼地里强行将其奸污。后来,张某又伙同王某偷了本村村民周某家的一台彩电,卖往外地,得赃款1500元。其中,张某分得1200元,王某得300元。后来,公安机关查证逮捕了王某和张某。在审讯中,王某除了供述了自己和张某所犯的盗窃罪外,同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还主动供出了自己知晓的张某的强奸行为。问王某的行为能否算是立功?
本案中,王某同张某共同偷盗他人彩电一台,又曾帮助张某强奸女青年成某。在审讯中,王某主动揭发了同案犯张某的强奸行为,情况属实,起到了检举揭发犯罪的作用,其行为属于立功表现,对王某判处刑罚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法律分析:重大立功表现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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