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微商卖口罩犯法吗
法律主观:
微商卖口罩是否违法要看是否有经营许可,没有许可卖口罩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客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能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公司虚假广告怎么处罚
法律主观:
虚假广告在广告宣传中是一种商家常用手段,主要是通过虚构产品、过分夸大产品功效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或者采用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以达到误导、欺骗消费者的目的,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虚假广告违法的处罚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对虚假广告进行了明确定义,并对四种典型的虚假广告行为进行了列举。对于虚假广告的违法广告处罚问题,《广告法》以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进行了专门规定。
对于涉及虚假广告的违法广告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违法广告处罚中,对于虚假广告,首先要停止该虚假广告的发布,责令广告主消除该虚假广告的影响;其次以广告费用为罚款基准线,根据虚假广告严重程度的不同,对责任主体处以相当于广告费用不同倍数的罚款。若广告费用明显偏低无法计算,则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不同分别处以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或者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
最后,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吊销广告主营业执照,同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同时,《广告法》中对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也有相应规制措施。可见,在《广告法》中对虚假广告处罚的规定更为全面细致,在违法广告处罚中,可根据情节轻重的不同进行适用。
二、虚假广告行为有哪些
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
三、虚假违法广告的危害
虚假违法广告的危害对消费者的损害影响极大。
1、如果是食品方面的虚假广告,广告者发布了产品与广告宣传的质量,品质,保质日期,用途等不相符的信息。这不仅仅会造成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损害,轻则生产者要赔偿经济损失甚至责令停产停业;重则,生产者要和广告发布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是在药品方面发布了虚假广告,该广告的药品根本不具备其宣传的功效,功能,而消费者在不知情下听信了该产品的宣传,而放弃了合理的治疗方案,转而购买该商品。轻则,消费者病情加重,重则,消费者错失最佳治疗时期,甚至失去了生命。
3、如果是在电器方面发布虚假广告,这对消费者的危害更为严重。广告的电器根本就是假冒伪劣产品而被宣传地神乎其神的好时,消费者购买并使用该商品,轻则,电器发生爆炸,电器自身损毁。重则,电器爆炸造成消费者自身的人身财产受损,甚至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法律客观: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微商受法律保护吗
国家法律认定微商属于新型主体,属于商业,无专门法律,要遵守基本法律。
1、目前阶段,没有法律对微商有明确的规定。
2、只要不涉及违法犯罪,就不能说其违法。
3、微商就没有健全的制度,主要是依附微信的第三方平台,并且不是微信官方的交易平台,其中太多杂乱的各类微商,良莠不齐。
微商交易受法律保护吗
一、微商的法律地位
1、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微商的法律地位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中规定的网络交易是指第三方平台的经营者,微商交易作为新颖之物并未囊括在内,立法者也未发现微商交易发展的如火如荼,似有不可挡之势,当然这是自发秩序下也就是经济利益驱动下的意外惊喜,如果按照现存的法律就要求以社交作为宗旨的微信平台直接不真正连带责任,未免有点苛刻[1]。
2、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看微商的法律地位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中的新增加的网络商品交易并未明确表示包括微商。当前微信注册不涉及身份信息的确认,而微信平台作为大经济环境下演化出来的新型社交与交易相结合的平台,其条件与《办法》中关于第三方商品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规定不符,与关于从事网络商品交易自然人的规定也不一致。
3、从《民法通则》看微商的法律地位
我国民事主体采取二元制,分自然人 、法人两大类。微信中有自然人作为微商的经营主体,不需要身份验证或工商登记,均不属于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在发生交易的时候,这种交易类型有别于普通的买卖合同,《合同法》似乎不能完全囊括微商交易的特殊性,以至于单纯使用此法可能效果不尽如人意。
笔者认为,从实质上看,微商交易的双方主体的关系更加类似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将微商明确纳入《消法》范畴,与相关法律全面覆盖共同规制,既很好的维护了买方的合法利益,又能维护市场稳定。
二、是否适用《消法》
首先,我们看一下该法的调整范围。《消法》第二、三条表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可见,该法调整的大多是民事领域内的生活消费。
其次,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微商交易的双方是否是《消法》中所称的消费者和经营者,这是一个重要的争议点。
1、消费者的界定《消法》未明确定义消费者和经营者两个概念问题。同时,学界对于两者概念的认知也存在歧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 条的规定:消费者是进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结合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消费者具有如下特征:首先非以盈利为目的,其次是为生活需要购买或使用商品或者服务,消法本身就倾斜保护弱势的群体,因此将消费者限制在个体社会成员的范围内[2]。微商交易这种杀熟的做法,通过微信的秘密性特点和买家的信赖心理在朋友圈出售商品,针对的主要是对“朋友”有所信赖的买方个体,因此可以认定为消费者。
2.经营者的界定经营者与消费者属于双生概念。当某人为了满足自己或他人个人需求而购买或为了自己的需求而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他就是这种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 而当他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时,他又是经营者。“否定适用说”认为微信交易行为主要表现为个人交易行为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不适用《消法》[3]。但是消法并没有排除个人交易行为。笔者认同李昌麟教授的观点,经营者被定义为以盈利为目的为消费者提供消费资料和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微商以营利目的出售提供商品提供服务时,当属经营者。
3、微商交易行为的界定
那么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微商交易行为的性质。王晨光教授认为,《消法》规范的商品交易必须具有持续性。而微商未必是经常性的交易主体,民法规范就可以直接解决。也有学者认为,《消法》之所以不同于一般法,是因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地位实际上不是平等的,消费者是弱势的一方,该法主要是对这种差异的的矫正,微商交易是个人之间的平等的交易,无需对消费者倾斜保护。也有学者认为,民法中的“偶发性民事交易行为” 是通过情谊关系、朋友关系甚至只是信任关系产生,法律对其并不会进行特殊的说明[4]。但是一旦涉及到商品交易,特别是以持续性营利为目的,那么就要受到法律规制,因为我们应该将微商交易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调整,不能简单孤立的看问题。
笔者赞同王旭教授的观点,可以用是否具有持续的营利目的来界定。如果有的卖家只是想私人间的闲置物品置换,或者是偶_代购点东西,这种行为客观上表明其没有营利的意图,那么就不适用《消法》来调整。是否具有营利性目的可以从朋友圈发发布的照片、图片、文字等信息来得知。一个人的朋友圈就是一个销售平台,缺乏合法的外观并不能否认其进行市场经营的本质。在这种情形下,应该认定该种行为已经形成了一个经营和消费的关系,应该按照《消法》来进行调整。
三、《消法》在微商交易中具体应用
1、《消法》对质量瑕疵的规制
依据《消法》第24 条和第52条的规定,当微商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约定的质量要求存在差异,可主张退货、更换、修理等。当卖家提供的质量瑕疵商品损害了买方利益,可请求卖方更换、退货、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等。
在上文中提到的分销商问题,经销商与分销商存在合同关系,分销商与买方也存在买卖关系,《消法》第40 条第一款规定,我们可以认为经销商归属其他销售者类型,消费者受损害的直接责任者就是销售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第三方责任者追偿。但是经销商和分销商之间的关系并不受《消法》调整,因为分销商并不是其调整范围内的“消费者”角色,因此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只能适用《合同法》来调整,《消法》不予适用[5]。
2、《消法》对欺诈行为的规制
《消法》第55 条是关于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规定。这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仅增加了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偿标准,还将过去的“1+1”惩罚性赔偿制度修改为“1+3”。所以当网络商户有欺诈行为时,买家可以向卖家主张惩罚性赔偿,将原先的“1+1”增加到“1+3”,符合《消法》的立法宗旨,更有效的倾斜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一点如果是根据上文被断定为经营者的微商就可以适用。因此,当朋友圈卖家向买家销售假货、冒牌货时,买家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据《消法》主张惩罚性赔偿。
同时,《消法》第55 条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们可以延伸到《食品安全法》第96 条的“十倍赔偿”规定,食品涉及对人的人身损害,危及面更大,一旦发现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未达安全标准,就可以主张该商品价格的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这两种惩罚性赔偿无疑坚定了消费者的信心,打击了伪劣商品的盛行。
以上就是关于微商有什么法律规定,微商卖口罩犯法的全部内容,以及微商有什么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
版权声明:本文来自用户投稿,不代表【蒲公英】立场,本平台所发表的文章、图片属于原权利人所有,因客观原因,或会存在不当使用的情况,非恶意侵犯原权利人相关权益,敬请相关权利人谅解并与我们联系(邮箱:350149276@qq.com)我们将及时处理,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创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