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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拐骗儿童罪
拐骗罪和拐带儿童罪都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罪行,主要是针对绑架、拐卖、非法拘禁等行为。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拐骗罪比较广义,不仅包括拐卖妇女、儿童、绑架等行为,也包括其他与个人自由相关的罪行,而拐带儿童罪则更具体地针对绑架、拐卖、虐待、贩卖、收养未满14周岁儿童等行为。因此,将拐骗罪统一成拐带儿童罪可能会使刑事法律更具体且更明确。
拐骗罪和拐带儿童罪虽然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区别。
拐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胁迫、强制等手段将他人从合法占有人处带离或拐走,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重的可以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拐骗罪可以指的是成年人拐骗成年人、成年人拐骗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拐骗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拐骗未成年人。
而拐带儿童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未满14周岁(或者有其他身体或智力残疾)的未成年人从合法占有人处带离或拐走,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重的可以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取消拐骗罪,统一成拐带儿童罪的背景和原因
提出取消拐骗罪,统一成拐带儿童罪的呼声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这一呼声的背景和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拐骗罪存在类型繁多、适用不清、判刑不一致等问题。
由于拐骗罪的类型较多,对不同类型的拐骗罪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也导致了判刑的不一致。例如,人们普遍认为未成年人拐骗未成年人比成年人拐骗成年人更为严重,但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拐骗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拐骗成年人的量刑标准却是相同的,这也导致很多人感到不公正。
2. 拐骗罪和拐带儿童罪的立法目的和基础不统一。
拐骗罪和拐带儿童罪的立法目的和基础不一致,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拐骗罪的立法基础是对财产权利的保护,而拐带儿童罪的立法基础则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这两种罪名的存在也导致了被拐儿童在司法程序中难以获得充分的保护和关注。
3. 法律立法要趋于简单明了,便于司法实践和社会理解。
在立法方面,简单明了和可操作性越好,越容易形成社会共识,也越有利于司法实践。拐骗罪和拐带儿童罪的合并,能够避免过多的类型和不必要的细节,让法律更为简单易懂。
对于取消拐骗罪、统一成拐带儿童罪的争议
尽管已有很多人支持取消拐骗罪、统一成拐带儿童罪,但这一提议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反对意见:
1. 一些人认为,取消拐骗罪、统一成拐带儿童罪,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以及其他弱势群体,受到更多不法分子的攻击和伤害。
2. 一些人认为,拐骗罪和拐带儿童罪的立法基础不同,取消拐骗罪、统一成拐带儿童罪,可能会使法律立法的基础更为简化和复杂,失去现有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3. 一些人认为,拐骗罪和拐带儿童罪的罪名虽然不同,但其实已经有着一定的重叠。取消拐骗罪、统一成拐带儿童罪,可能只是名义上的变更,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带来太大的改变和优化。
综上所述,取消拐骗罪、统一成拐带儿童罪的这一提议,需要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明智的决策和立法。
拐骗婴儿定什么罪
支持
拐骗罪
是指以非法手段将他人拐骗走,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死刑,并处罚金。
而
拐卖妇女儿童罪
则是指以贩卖、收买、运输、转移、交接等方式,将妇女儿童贩卖、收买、运输、转移、交接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虽然拐骗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都涉及到拐走他人的行为,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
很大的区别
。
拐骗罪侧重于非法手段,即以欺骗、胁迫、强制等手段将他人拐骗走,强调的是拐骗手段的非法性和违法程度。
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侧重于贩卖、收买、运输、转移、交接等行为,强调的是行为的危害性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将拐骗罪统一成拐带儿童罪,能够更好地强调拐带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
同时,统一的罪名也能够简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秩序。
拐骗儿童罪立案标准
拐骗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中人身受买卖的权利。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拐骗儿童罪的构成四要素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由于各种因素或者交友不慎,上当被拐卖后,在自我解救中要注意方式方法:1、沉着冷静注意观察犯罪分子的人数、交谈内容,从中摸清犯罪分子作案的意图。在摸清对方的意图后,要想方设法,在适当的时候,寻找借口逃跑如上厕所、装病。不要与犯罪分子当面顶撞,以免受皮肉之苦。2、一旦被软禁要装作很顺从的样子来麻痹对方,使犯罪分子放松警惕。一有机会就接近窗户、天窗、通气孔等通向外界的地方,想办法向邻居、路人呼救,或者写纸条、扔东西。纸条内容大概是“我被坏人关在××地方,请报警”,这不仅使自己免遭不幸,而且使犯罪分子很快落网。3、如果已被人贩子卖掉要冷静,想办法拖延时间,可以说身体不适,或用温柔的语言哄骗对方。抓住机会向你能够接触到的人求救,如向清洁工人求助。在人多的地方一定要大声呼救。见到警察、机关单位等要想办法靠近并求助。4、打110电话求助不论是哪个电话,都可打110,电话打通后,要讲清楚自己所在的位置,以便警察及时查找。逃出来后,要迅速找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妇联等机关组织报警、寻求帮助。法律分析:1、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中人身受买卖的权利。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3、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骗儿童罪的法条
拐骗儿童罪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五条。其中,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拐骗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拐卖、绑架他人的,以拐卖、绑架罪定罪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拐骗儿童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以上两条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对于拐骗儿童行为的惩罚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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