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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与行纪的区别和联系
法律主观:
代理与行纪主要有以下区别:
1、行纪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2、行纪人通常从事的是贸易行为,代理人通常从事的不限于贸易行为;
3、行纪多为有偿行为,代理包括有偿代理和无偿代理。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行纪合同和间接代理的区别
法律分析:行纪合同和间接代理主要有以下区别:第一,主体不同。在间接代理合同中,法律对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规定,只要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可以成为代理人。第二,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权、选择权不同。在间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第三,定性不同。行纪合同是有偿的,行纪人都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经纪人,其所从事的业务一般仅为商事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居间,行纪,代理之间的区别?举个例子
代理合同,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名义不同,法律概念不同,责任不同,与委托者之间的关系不同,当事人对商品的控制程度不同,获取收入的名称不同,合同的有偿性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一、代理居间行纪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1)名义不同
居间和行纪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而代理则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责任不同
居间是居间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条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交易双方当事人;行纪是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行纪人自己;代理则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被代理人。
(3)与委托者的关系不同
居间人与当事人没有固定的关系,业务也大多是一事一议,多为一次性业务往来,而且当事人也可以同时与第三者发生直接关系;行纪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都与当事人有着较为固定的关系,委托人在与行纪人、代理人签订合同后,就不能再与第三者发生直接关系。
(4)对商品的控制程度不同
居间人不拥有商品,也无权对商品的价格、销售条件作调整;行纪人一般可以拥有商品,但无权对商品的价格等进行调整;代理人则根据不同的协议,既可以实际拥有商品,也可以不拥有商品,并且还可以对商品的价格等做一些调整。
二、行纪合同有哪些特点?
行纪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
对于行纪合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在《民法典》中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行纪合同的独立有名合同地位。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所受托的事务
行纪事务包括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这些行为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这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之后,根据委托人的指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自己为该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享有其中的权利,承担其中的义务。第三人无须明确委托人为何人,即使委托人有误解或被欺诈、胁迫等事由,也不能构成行纪人与第三人所进行的行为无效或撤销。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只是从行纪人处接受其转移的法律后果。
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虽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为委托人购、售的物品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在实施行纪行为过程中非由行纪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物品的毁损、灭失,由委托人承担风险。
这里提到的三种合同,订立合同的过程不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要用自己的名义,帮助委托人办理所托的事务,这些事务可以是代购,代销或者寄售。行纪人在进行贸易活动时,要考虑委托人的利益。行纪合同是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代理和行纪合同的区别
有时候因为出差等原因,有些人可能需要离开居住地到别的地方赞助,但是有很多事情需要在居住地办理的,这时就需要一个代理人来处理事情。那么代理与行纪的区别具体在哪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代理与行纪的区别具体在哪里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所谓行纪,是指一方根据他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支取报酬的行为。行纪与直接代理都是发生于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且都是为他人活动,这是二者的相似之处。与代理相比,首先,行纪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直接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因此,行纪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间接归属于委托人。其次,通常情况下,行纪人从事的是贸易行为,而代理人的行为则不限于贸易行为。最后,行纪多为有偿行为,而代理则包括无偿代理。与代理不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要由行纪人自己承受,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直接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行纪人的风险比代理人大得多。正因为如此,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代理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个人。而行纪人的活动都是有偿的,并且从事行纪活动的,一般要求是能够承担风险,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行纪和代理、居间的区别
行纪(Commission)行纪是指经纪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从形式上看,行纪与自营很相似,但是除经纪机构自己买受委托物的情况外,大多数情况下经纪机构都并未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他是依据委托人的委托而进行活动。从事行纪活动的经纪人员拥有的权力较大,承担的责任也较重。在通常情况下,经纪机构与委托人之间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在西方国家民商法中,行纪人属于商业代理中的一种,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行纪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早在欧洲中世纪,由于逐渐兴起和繁荣的商业的需要,出现了专门受委托人委托,为其办理商品的买卖,收取佣金的行纪人。行纪制度从而产生并得到发展。我国历史上亦有过行纪人,称作牙行、货栈。
行纪与代理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定的活动,而非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
(二)行纪人直接与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经委托人同意,或双方事先约定,经纪机构可以以低于(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进(卖出),并因此而增加报酬;
(四)除非委托人不同意,对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经纪机构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五)行纪人进行活动的后果不是直接归属于委托人,而是通过转让的方式归于委托人。
行纪和居间本质上的区别是: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实施是委托人与行纪人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
三、行纪合同和间接代理的区别
行纪合同和间接代理主要有以下区别:第一,主体不同。在间接代理合同中,法律对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规定,只要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可以成为代理人。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主体资格受到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批准有权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才可以成为行纪人。 第二,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权、选择权不同。在间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而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此时可以行使介入权,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行使选择权,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第三,定性不同。行纪合同是有偿的,行纪人都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经纪人,其所从事的业务一般仅为商事活动。而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没有主体资格的限制,其代理的范围不仅包括商事或外贸代理,而且包括一般的民事活动,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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