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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交强险赔偿后追偿是否合法呢
有车一族,大家都知道每年会缴纳一笔数目不小的车险给保险公司。那么驾驶中出现任何一种事故是不是理所应当的应该保险公司处理呢?然而对 醉驾 交强险赔偿 后追偿,这一事件是不是保险公司做法是不合法的。接下来跟大家探讨一下,保险公司对醉驾交强险赔偿后追偿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合法。 一、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 的目的是立足于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以便及时、合理地补偿其遭受的损失,采用的是严格责任的赔偿塬则,即“无 过错责任 ”塬则,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机动车方是否存在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均需无条件地先行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中,保险公司均应无条件地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无条件”包括司机 无证驾驶 、醉驾以及逃逸等情形。然而,保险公司就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只是对受害人“无条件”,对肇事司机则是“有条件”的,即在有些情形下,保险公司“无条件”赔付受害人损失后,享有对肇事司机的追偿权。 二、我国《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了叁种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情形: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叁)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承担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酒驾、服用麻醉品等情形下导致第叁人 人身损害赔偿 后,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诉求于法有据。 所以广大车友 醉驾交强险赔偿后追偿 ,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也是国家大力支持的。不要以为买了车险,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会为你的不法行为无条件的买单。所以在此提醒广大车友:在驾驶机动车时一定不要做一些违法违规的事情。
醉驾交强险赔偿后追偿是否是合法的呢
解答醉驾交强险赔偿后追偿是否是合法,这些情况交强险赔偿之后可以追偿:1、当事人是醉酒之后驾车的;2、驾驶人无证驾驶的或者将车借给无证的人驾驶;3、驾驶人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强险赔付后会追偿吗
饮酒驾驶机动车强险赔付后不能追偿,醉酒驾驶交强险赔偿后追偿是合理的。交通法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可见,醉酒驾车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驾驶人还将会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不得驾驶机动车。可见,醉酒驾车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驾驶人还将会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在赔偿问题上,如果驾驶人无力赔偿第三人遭受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依照新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予以赔付。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醉酒驾驶交强险赔偿后是否追偿
醉酒驾驶交强险赔偿后能是否可以追偿,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
1、赔偿比强险部分少或者一样的情况下,由保险赔偿;
2、赔偿比强险部分多,超出的部分,由全责方承担余下损失。
如果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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