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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需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首次违法;
2、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轻微;
3、行为人有及时改正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1、首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及时纠正;
2、非首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及时纠正。
根据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以上。
行政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行政违法不予处罚的条件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1)职务过错,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这类失职行为使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但还没达到渎职罪的程度。
(2)行政过错,即公民和法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如司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违法在许多情况下,专指行政过错,主张把职务过错称为纪律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1、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的条件: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5、(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6、(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8、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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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等。关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问题,下面由我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在行政处罚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二、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是什么
1、公民
对于公民的认定,目前都不存在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年满14周岁的能够正确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都具有行政责任能力,都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而对未满14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应排除在外,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以其个人或家庭作为经营主体的,在行政处罚时应当以公民或个人进行定性处罚。
3、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所有经营活动的结果都最后归结为自然人来承担。因此在行政处罚中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也认定为公民或者个人性质进行处罚,而不应当将其定性为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4、个人合伙企业
个人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因此,在行政处罚中应当将个人合伙企业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并定性为公民或个人性质。
5、企业法人分公司
公司可以成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等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它还是有责任能力的,只是不象法人那样具有完全独立的责任能力,而只是具有相对独立的一般以法律规定或法人授权范围内的责任能力。因此,具有营业执照、能够相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责任对象,如其实施了行政违法责任,可以由其独立承当行为责任。
6、企业法人子公司
企业设立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也应当依法独立承担行政责任,不能将子公司违法的责任由设立它的母公司来承担。
上述是我整理的内容,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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