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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办学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不需要的,如果是自有房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小区的过程中,为了增加竞争力,一般会配套教育设施,若是建设一幢幼儿园,幼儿园权属归全体业主享有,以后移交业主委员会,一般幼儿园用地土地税会免征土地使用税,但是就小区幼儿园来说,是不免征土地使用税,不过会有相应的税收优惠,那小区幼儿园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下面小编将为您解答。
一、免征幼儿园用地土地使用税的法律限定情况
(1)《国家税务局关于签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第十七条,关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征收幼儿园用地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小区过程中,公共配套设施幼儿园用地也应按上述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房地产开发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济适用房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减免土地使用税。
(2)按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4)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若房地产企业开发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不属于企业自办的幼儿园,不适用幼儿园用地土地税免征政策,但是国家税法还出台其他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政策,合法获得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权利。更多相关法律专业知识请咨询专业律师。
企业内学校和医院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法律分析:办学校一般不缴纳土地使用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学校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律主观: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土地可以免征 土地使用税 。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企业内部绿化用地不免)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包括:在 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 缴土地使用税 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民办学校需要交哪些税费
一、增值税政策
(一)民办学校应缴纳增值税
1.政策规定内容
民办学校为增值税纳税人,税率为6%,征收率为3%。
2.政策依据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15条、第16条和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1条第(七)项。
(二)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优惠政策内容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享受优惠的条件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3.政策依据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1条第(一)项。
(三)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优惠政策内容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享受优惠的条件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3.政策依据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1条第(八)项。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民办学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政策规定内容
民办学校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适用税率25%。
2.政策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0条。
(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1.优惠政策内容及享受优惠的条件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政策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1.优惠政策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享受优惠的条件
(1)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贵州全省均为西部地区);
(2)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3)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4)主要目录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
内资民办教育实体可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第三十六条“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中的“1、学前教育”、“2、特殊教育”、“3、职业教育”、“4、远程教育”等鼓励类产业项目;外商投资民办教育实体可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鼓励类第十条“教育”中的“345.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
以上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3.政策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6条;《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1.优惠政策内容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享受优惠的条件
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3.政策依据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
1.优惠政策内容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享受优惠的条件
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房
3.政策依据文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房产税税暂行条例》
耕地占用税
1.优惠政策内容
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享受优惠的条件
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3.政策依据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耕地占用税法》。
六、个人所得税
(一)综合所得
1、政策规定内容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学历教育执行。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2)学历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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