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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组织结构
一、银行的组织结构
按行政区分:从上到下依次为总行——分行——支行——分理处、营业网点(储蓄所)。
按内容分:分理处=储蓄所=营业网点,也可以理解为柜台。
按职能分:总行等于董事会,分行等于总经理,支行等于副总经理,分理处或者营业网点或者储蓄所等于科室或者部门。
储蓄所主要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如存、取款,代收水电费等,面向客户群主要个人,一些重点业务只能到分理处储蓄专柜或支行指定网点办理。
分理处,主要是办理对公业务,即对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如存、贷款等,面向客户群主要是单位,现在有的分理处也开辟了储蓄专柜,同时办理个人业务。
支行,支行是比较基层的单位,它下面还设网点支行或分理处,分理处下设所辖储蓄所,。若支行没有开辟支行营业室的,那么支行主要负责一些项目的审批,如信贷的审批,在这类方面面向客户,对储蓄、对公业务进行检查等,面向的是储蓄所和分理处,开通了支行营业室的支行,那么一些对公业务会由支行营业室处理。
分行,有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如北京市分行,上海市分行,广东省分行,即直辖市或省级分行,二级分行是市级分行,如湖南省常德市分行,所辖业务范围比支行广,权限比支行高,如支行信贷审批权为1亿,那么分行为10亿。客户群比支行有的地方则更高端一些。一个一级分行可以管理几个支行或二级分行。分行具有在总行的政策范围内,根据当地时间情况自行确定贷款预期年化利率等的权限。
总行,各家银行只有一个总行,如工行总行设在北京,招商银行的总行设在深圳,一般统辖该统内所有业务,包括政策制订,业务规范等,或者说全国乃至境外业务。
二、实例说明:平安银行组织机构
组织结构名词解释
组织结构(Organizational Structure)是指对于工作任务如何进行分工、分组和协调合作。
组织结构(organizational structure)是表明组织各部分排列顺序、空间位置、聚散状态、联系方式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模式,是整个管理系统的“框架”。
组织结构是组织的全体成员为实现组织目标,在管理工作中进行分工协作,在职务范围、责任、权利方面所形成的结构体系。

组织结构是组织在职、责、权方面的动态结构体系,其本质是为实现组织战略目标而采取的一种分工协作体系,组织结构必须随着组织的重大战略调整而调整。
工作任务也可以根据组织生产的产品类型进行部门化,例如,在太阳石油产品公司(Sun Petroleum Products)中,
其三大主要领域(原油、润滑油和蜡制品、化工产品)各置于一位副总裁统辖之下,这位副总裁是本领域的专家,对与他的生产线有关的一切问题负责,每一位副总裁都有自己的生产和营销部门。
这种分组方法的主要优点在于:提高产品绩效的稳定性,因为公司中与某一特定产品有关的所有活动都由同一主管指挥。
如果一个组织的活动是与服务而不是产品有关,每一种服务活动就可以自然地进行分工。
还有一种部门化方法,即根据地域来进行部门划分。例如,就营销工作来说,根据地域,可分为东、西、南、北4个区域,分片负责。
实际上,每个地域是围绕这个地区而形成的一个部门。如果一个公司的顾客分布地域较宽,这种部门化方法就有其独特的价值。
什么是农村商业银行的一种外部组织结构
分支行制。
我国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是分支行制,该种组织形式指的是总行一般设在大城市,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所有分支行由总行统一领导指挥。
农村商业银行,简称农商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的前身就是农村信用社,由于不再新增农村信用社所以将现农村信用社全部股份制改革成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功能比农村信用社更加完善,能更好的服务“三农”。
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哪四类
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因各国政治经济制度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有总分行制、单一银行制、持股公司制、连锁银行制等类型。
(1)总分行制。总分行制是银行在大城市设立总行,在本市及国内外各地普遍设立分支行并形成庞大银行网络的制度。从总行行使经营管理职能的情况看,总分行制又可以分为管理处制和总行制两类。管理处制是指总部负责管理下属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自身并不经营具体的银行对外业务。总行制是指总行除了负有管理和控制职责外,自身也经营具体的银行业务。其优点是:经营规模大,分工细,资金调度灵活,能够分散风险,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目前,世界各国的商业银行普遍采用这种制度。
(2)单一银行制。这是美国银行采用的组织结构之一。单一制也叫单元制,是不设任何分支机构的银行制度。单一银行制度的特点是地方性强,经营自主灵活,便于鼓励竞争,也可避免大银行吞并小银行,限制银行垄断;
(3)控股公司制。控股公司是指由一家控股公司持有一家或多家银行的股份,或者是控股公司下设多个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当所控制的银行只有一家时,为单—银行控股公司制;当控制的银行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时,则为多家银行控股公司制。
(4)连锁银行制。连锁银行制是指由某一个人或某一个集团购买若干家独立银行的多数股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组织形式。这些被控制的银行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但实际上其所有权却控制在某一个人或某一个集团手中,其业务和经营管理由这个人或这个集团决策控制。还有银行控股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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