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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证据如何收集的
法律主观:
商标侵权诉讼收集证据的方式包括:自行收集、委托律师进行收集。另外商标权人在遇到取证困难的情况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通过法院的强制行为来搜集相关证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商标权侵犯的表现
一、商标诉讼的取证范围
1、权属证据
该当事人是该权利的拥有者目的在于证明商标权的归属。
2、侵权证据
证明:被告实施了或正在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例如,被告的促销宣传材料、被告的产品样品或照片、被告的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工商立案材料、处罚材料等等。主要包括: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及销售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3、损害赔偿证据
在商标侵权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应当提交有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有三种,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范围后果,商标的声誉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4、有关侵权人情况的证据
该类证据主要证明侵权人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权利人根据侵权人的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方案,确定诉讼或行政打假的方案和确定管辖的机关。
二、商标侵权诉讼的取证方法
1、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调查取证。由于商标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罗易法律公司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一般说来,专业的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为方便、有效,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2、向行政机关举报取证。向侵权所在地工商举报后,上述部门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嫌侵权的产品清点数量、规格后查封并从中抽取样品。
3、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商标侵权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三、商标权诉讼取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集证据内容及手段应合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合法。实践中,证据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②取证程序不合法。如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收买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③内容不合法。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虚假的、无证明力的事实材料,因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
2、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各个证据之间要有某种客观的联系,相互印证,而不是相互孤立的。其次,当事人应收集与证明对象相一致的证据。实践表明,证据证明对象过于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至于相互矛盾的证据更是不为法庭所认定。所以,在收集证据后要仔细研究它们的内在关系,剔除无关紧要的证据,确保证据有的放矢。
3、注意证据的客观性。不管采取那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篡改、伪造证据,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证据居于核心地位,起到切实维护商标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权利人对侵权证据收集的是否全面、准确、充分,直接关系到法院最终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是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和计算损失赔偿的主要依据,在整个侵权诉讼中处于核心的环节,因此,在商标诉讼中取得充分、有效证据是胜诉的关键。
假冒商标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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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行为有哪些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
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
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五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诉讼应交哪些证据
当事人应当提交权利证据、侵权证据、赔偿证据三类证据。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一)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
利害关系人应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但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已知有侵权行为发生而明示放弃起诉或不起诉的证明材料;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起诉。
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叫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提交证明被告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商标权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销售发票等证据。
(三)提交赔偿数额的证据,即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上述损失难以确定的,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数额。
商标诉讼证据的条件是什么
(一)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客观存在的事实,就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物,任何案件的争议都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与一定的人和事相联系,当事人之间商标纠纷的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发生、变化和造成的后果,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都必然在客观上留下痕迹,或者反映在人们的头脑里,所有这些都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凡属假定、猜测、推想等主观范畴的所谓事实,都不能成为商标诉讼证据。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还必须是准确的,是能够起到证明作用的;如果是真实的但却不准确,也不能作为诉讼证据。这就是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作为商标诉讼证据的第一个条件,也是最重要的条件。
(二)必须是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
客观的事实很多,但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成为商标诉讼证据。只有与商标纠纷案件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诉讼证据。这种联系的主要表现是:
1、与案件的主要事实有联系,即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相联系。
2、与案件的次要事实相联系,即与主要事实以外的但又属于案件范围的其他事实有联系。例如,案件的管辖、当事人的资格等等。
3、与案件的否定情况相联系,即证明本案的事实不存在,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真实,等等。
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客观性的一种表现。这就是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三)必须是法律允许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
虽然是客观事实并且与案件有内在联系,具备了以上两个重要条件,但不一定都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这里还存在着证据的许可性问题。根据《商标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对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着特殊的要求,只有符合这些特殊条件的证据,才能被承认,才允许在诉讼中使用。对于那些不具备特殊条件的事实,虽然也是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却不准许作为诉讼证据,发挥不了证明的作用。例如《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这是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要求。凡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就不符合《商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就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没有成立。如果发生商标使用许可纠纷,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时,就必须以书面合同作为证据,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的成立;否则,就认为没有成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即《商标法》不允许使用口头允诺形式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这种关于诉讼证据许可性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所特有的,对维护商标领域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观事实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即使是客观存在与案件有内在联系并被法律准许使用的证明材料,也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才能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成为民事诉讼证据。无论是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自己调查收集的,都必须遵照取得证明材料的法定程序。取得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不仅能保证真实有用的证明材料进入诉讼程序,而且为维护社会秩序和诉讼秩序所必需,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收集的混乱现象和违法行为,以免给取得必需的证明材料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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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涉及 知识产权侵权 的案件怎样举证?(一)关于证明知识产权权属的证据1、涉及 著作权纠纷 的,应提供作品(含未发表的)手稿、原件、原著、创作素材、史料,以及版权证明文件。2、涉及 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纠纷的,应提供软件登记证明文件。3、涉及商标权纠纷的,应提供标注册证书、续展注册证书。4、涉及技术成果纠纷的,应提供确认技术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荣誉证书的技术成果文件。5、证明作品系合作创作、科技成果系合作开发的意向书、协议书等书证。6、用以证明知识产权权属的其他各种证据。(二)技术合同、知识产权许可信用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等合同文本(三)证明侵权人行为的证据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证据;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证据。2、非法使用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证据。3、用于证明侵权人 侵犯知识产权 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各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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