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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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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的下列条件:
第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
第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第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三年
第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一年内没有因采取隐藏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硌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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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是什么意思
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是什么注册会计师合伙人就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者,即事务所的股东或管理者,享有一定的公司利润分红,同时也要背负着相应的责任感,承担一定的风险。
成为注册会计师合伙人一定要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此外,还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什么是合伙注册会计师合伙注册会计师即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者,也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或管理者,享有一定的公司利润分红,同时合伙人也会背负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成为合伙注册会计师,需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连续五年来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以及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
什么是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指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作为合伙人而组成的具有合伙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事务所的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时,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具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事务所应当编制合规的书面合伙协议、事务所应当拥有合规的经营场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冷却期是什么意思
审计项目合伙人是审计学里的专业概念。就是项目的负责人。
审计项目合伙人具体负责计划的制定、小组协作、审核签字。
如果由项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在报告上签字,则对项目合伙人作出的复核规定也适用于该签字注册会计师。
在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负责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类似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扩展资料
审计合伙人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定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扩展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1、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二名注册会计师;
3、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定,以个人财产承担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并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者所负的责任不同。在合伙制形式下,当合伙制事务所发生索赔案件时,合伙人首先以事务所的合伙财产按其承担债务的比例来清偿。如果不足,则要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并且,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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