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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封人 优先分配比例
【法律分析】
一、首封债权可以优先清偿的情形
(一)查封、扣押、冻结的顺序不会产生法定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定义的重点是法定性,即非经法律明确规定,不享有优先权。而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限制对方当事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实施转移、隐匿或灭失等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发生,只是一种诉讼保护性措施,而非设定一项优先受偿权。执行过程中,财产保全不会使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权,仅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具有优先性。
(二)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首封债权优先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如各债权人均无担保物权的,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但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仅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一查封人有优先受偿比例
第一查封人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支持首封债权人具有相对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据此首封债权人在众多债权人当中,优先受偿则毫无异议。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8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第一查封人和第二查封人怎么分配财产
首封不执行二封可以申请执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
第一查封人对债权有没有优先受偿权,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并且查封人是属于抵押权人的,有优先受偿权。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据此,在有多个金钱债权并存的情况下,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依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而定,先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查封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其后的债权人仅能就剩余部分的财产受偿。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首封债权人可以先受偿吗
法律分析: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同一财产,首封债权人最终能否优先受偿的问题,法律的规定是有所冲突的,既有支持,也有不支持的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 责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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