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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优三保 对土地产权 有什么突破吗
三优三保如下:
“三优”,以优美的城乡环境、优良的公共秩序、优质的服务环境和良好的精神风貌
“保发展”就是要适应发展特定阶段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科学配置土地资源,提升土地价值,为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有效的空间支撑和持续的资金保障。
“保资源”就是要适应人口资源特殊国情要求,始终把严格保护耕地作为改革的前提,继续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实行耕地数量、质量和环境并重保护,进一步夯实城镇化发展的现代农业基础。
“保权益”就是始终要把维护权益、群众满意放在首位,坚持以人为本、地利共享,协调好土地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优三保”专项规划了以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发展;以优化农业用地结构布局保护耕地;以优化镇村居住用地布局保护权益,最终实现促进土地空间优化配置,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促进生态环境显著提升,使经济社会继续保持可持续协调发展。最重要的突破: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落实新形势下土地管理的工作要求。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1.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3.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供参考。
科普一下什么是三优三保的内容
三优三保如下:
“三优”,以优美的城乡环境、优良的公共秩序、优质的服务环境和良好的精神风貌
“保发展”就是要适应发展特定阶段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科学配置土地资源,提升土地价值,为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有效的空间支撑和持续的资金保障。
“三优三保”专项规划了以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发展;以优化农业用地结构布局保护耕地。
以优化镇村居住用地布局保护权益,最终实现促进土地空间优化配置,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促进生态环境显著提升,使经济社会继续保持可持续协调发展。
扩展资料:
依据
(一)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上述国家农村土地制度设计,说明我国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制,公有制的性质不能改变,不能私有化,农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能变,但条件具备,土地使用权可以流转。
而且,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是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使用权三权分离的前提下进行的,允许土地使用权通过流转集中实现规模经营。
苏州三优三保具体指什么
法律分析:三优三保如下:“三优”,以优美的城乡环境、优良的公共秩序、优质的服务环境和良好的精神风貌;“保发展”就是要适应发展特定阶段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科学配置土地资源,提升土地价值,为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有效的空间支撑和持续的资金保障。“三优三保”专项规划了以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发展;以优化农业用地结构布局保护耕地。以优化镇村居住用地布局保护权益,最终实现促进土地空间优化配置,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促进生态环境显著提升,使经济社会继续保持可持续协调发展。
法律依据:《苏州市“三优三保”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近日,由苏州市和省国土厅共同上报的《苏州市“三优三保”行动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获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省国土厅于12月31日正式印发《实施方案》,标志着苏州市“三优三保”行动正式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三优三保”行动即以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发展;以优化农业用地结构布局保护耕地;优化镇村居住用地布局保护权益,最终实现促进土地空间优化配置,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促进生态环境显著提升,使苏州经济社会继续保持可持续协调发展的目标。
三优三保具体指什么
“三优三保”政策,具体是指通过优化农用地结构保护耕地、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发展、优化镇村居住用地布局保障权益,在耕地总量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的前提下,逐步解决耕地细碎化、农村居民点分散、村级工业用地效率低下、重大产业及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需求较大等问题。
在推行“三优三保”政策过程中,部分厂房因为拆迁,出租人与承租人因拆迁所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装修及附着物损失、搬迁费等拆迁补偿分配问题容易产生纠纷。小编通过对相关涉诉案件的整理,归纳以下裁判要点,供各位参考借鉴:
01. 租赁合同到期厂房拆迁,承租户是否有权要求出租人补偿其装修损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的,可以对涉案厂房进行装修。虽然《民法典》规定了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但是该规定并不适用出租人不再出租给他人的情形。因此,对于厂房租赁期限到期,在双方对装修费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投入的装修成本也应在租赁期内合理利用而摊销完毕,进而在拆迁补偿中,承租人无权再要求出租人支付其装修损失补偿。
对于承租人是否有权向出租人主张含装修在内的拆迁补偿款,鉴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承租人并非实际的被拆迁人,也不是拆迁补偿协议的合同向对方,故其是否能够获得相应的装修拆迁补偿,与涉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无关。
02. 厂房租赁合同无效的,承租人是否应当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五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因此,即便厂房租赁合同因为欠缺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件而无效的,承租人仍然应当向出租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且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03. 厂房因拆迁而需要搬迁,承租人能否获得相应补偿?
在法院裁判案件中普遍认为,涉案租赁房屋涉及政府拆迁,出租人如作为涉案租赁房屋的投资、建造者,则是拆迁补偿的对象,承租人能否获得补偿应依据其与出租人之间的约定或者相关法律规定,并不能因为出租人获得补偿即当然享有补偿的权利。
政府拆迁部门对房屋实行拆迁,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或实际经营者虽不是补偿协议的对象,但若补偿协议中涉及其合法补偿权益或因拆迁导致其实际损失的,承租人或实际经营者可以依法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返还或补偿。
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已经就拆迁补偿问题事先做出了约定的,则视为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对房屋可能处在拆迁补偿利益的预判,在签订合同后理应对事后的风险有了预期。故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处理房屋拆迁所产生的费用补偿相关问题。
04. 厂房因拆迁而需要搬迁的,承租人能否向出租人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针对该问题,小编查阅了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苏05民终766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作出的裁判指导意见,对于承租人主张的停产停业补偿,虽然出租人获得了停产损失补偿,但出租人对涉案房屋对外出租,本身就属经营活动,停产补偿费并不当然针对承租人。承租人以出租人获得停产停业补偿为由要求出租人向其给付部分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其双方之间的赔偿事宜应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认定。但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出租人本就可要求承租人搬离,不能认定承租人的租赁合同目的和利益因此受到影响。
因此,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如果承租双方并未对厂房拆迁该问题的补偿作出约定,停产停业损失应当归出租人所有。
05. 厂房因拆迁而需要搬离的,承租人的设备搬迁费能否向出租人主张?
对于承租人主张的设备搬迁费,承租人作为案涉厂房的实际经营者,因拆迁行为所产生的设备搬迁费为其直接损失,承租人就其所有的机器设备按照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设备搬迁费向出租人主张该损失,可以予以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鉴于设备搬迁费用由拆迁人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故只有被拆迁人获得了设备搬迁费用后,承租人才可以向出租人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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