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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申请工伤赔偿需要哪些资料
申请工伤赔付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3、工伤认定决定书;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和支付工伤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的单据。
工伤赔偿流程:
1、申请工伤认定: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应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也是工伤保险赔偿必经之路,只有对职工伤害性质予以依法认定之后,才可能出现“工伤”赔偿问题。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申请对工伤性质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工伤认定权归属于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行政部门才具有工伤性质的决定权,没有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其他机关无权依工伤待遇予以处理。所以,劳动者在遭遇事故伤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索赔,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都会给自己的索赔带来障碍。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工伤认定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进行,超过认定期限将丧失依法予以认定的机会,所以,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索赔,特别注意程序中的时限性规定,这是权利获得法律保障所必须的;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的数额大部分是根据劳动者丧失的劳动能力来计算的,所以在工伤认定之后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计算工伤待遇:工伤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经济赔偿,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很多,具体的赔偿金额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并结合上海市的人均消费水平,人均收入水平等等因素才能确定。小编建议委托律师来帮助您对这一部分进行计算;
4、落实工伤待遇,获得赔偿。这个阶段可以通过和用人单位协商、调解、以及仲裁解决。当用人单位不同意协商或者调解失败的,小编建议最好委托律师进行仲裁解决。
综上所述,申请工伤赔偿需要准备下列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缴费凭证;受伤职工的交通食宿费凭证等。在申请工伤赔偿,需要先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医疗诊断书等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报工伤险需要的材料有哪些呢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的材料有:
1、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审批时,需凭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决定书、住院审批手续等材料;
2、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审批时,需凭盐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通知书办理结算审批;
3、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批时,需凭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决定书、火化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申请工伤需要哪些资料和手续
法律主观: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材料有:
1、《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
2、劳动合同文本;
3、受伤者身份证;
4、首次门诊病历及拍片报告或出院记录。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待遇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主观:
1、居民 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2、认定 工伤 决定书; 3、工伤职工 停工留薪期 确认通知; 4、申请 工伤医疗待遇 支付还需要提供: (1)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 (2)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 (3)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4)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 (5)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5、申请辅助器械费用还需要提供: (1)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2)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3)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6、申请 伤残 待遇还需要提供: 劳动能力鉴定 结论书。 7、申请死亡待遇还需要提供: (1) 工伤死亡 证明法律文书; (2)办理人即申请 供养亲属抚恤金 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人和享受待遇人员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是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6)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是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7)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是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法律客观:
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 代理 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 营业执照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根据申请变更的内容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产品名称的变更: (1)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拟变更的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及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2)申请变更防晒产品SPF、PFA或PA值的,应当提交相应的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并提交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2.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包括自主变更或被收购合并): (1)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应当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进口产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应当提交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合法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规范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3)境内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涉及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可提交经公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拟变更的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对于国产产品,还应提交拟变更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3.进口产品生产企业中文名称的变更(外文名称不变): (1)生产企业中文名称变更的理由; (2)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4.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变更: (1)先提交拟变更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备案; (2)拟变更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 (3)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或地址变更,应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4)生产企业出具的撤销原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情况说明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5.实际生产企业的变更: (1)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2)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原包装; (4)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5)国产产品,还应提交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6)进口产品,还应提交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所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 承诺书 。 6.变更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应按照各类别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料。 7.申请其他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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