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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举列
刑事证据种类包括了七种,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被害人陈述。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分析】
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其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无论是怎样的证据,在取得的时候手段一定要合法,满足法律规定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这样的证据才是有可能被法院采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有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法律分析】
物证是指以物质材料的存在、外形、质量、规格、体积等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物证作不同的分类:(一)从物证的体积大小的角度看,可以将物证分为宏观物证和微量物证,常态物证。(二)以物证赖以发挥证明作用的角度看,可以把物证分为:特征物证、属性物证和状态物证。(三)从物证的形态角度看,可以把物证分为固体物证、液体物证和气体物证。(四)从人对物证的感觉与反应的器官进行角度看,还可将物证分为视觉物证、嗅觉物证、触觉物证和听觉物证。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案件证据种类有哪几种
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都有: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案件证据特征如下:
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
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综上所述,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举列
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了:1、书证;2、物证,如指纹、作案工具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公安机关指派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7、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和对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身体、受伤情况检查的笔录;8、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如邮件、录音、监控录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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