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民法典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民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以行为成立时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
合同明显不公平有用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订立的时候有明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可以申请撤销合同的,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
一、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该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订立的时候有明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可以申请撤销合同的,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显失合同的认定条件:
1、在订立时,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注意是在合同订立时。现实生活,买卖房屋合同生效后,因房价上涨,出卖方认为合同显示公平,法院通常是不予认可的。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额。例如价款明显超过了市场上的同类商品价格,该超额明显不合理。
3、受害的一方是因为在缺乏经验或者紧迫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方明显获利,另一方明显损失。
不平等合同如何判定有效
法律分析:合同不公等又称“合同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责任承担、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显失公平是无效还是可撤销的时效
显失公平是一种合同无效的情况可以撤销合同。
1.显失公平导致合同无效
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一方占据明显的权利优势,对另一方造成不合理的损失或不公平待遇。当合同中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时,合同被认为是无效的,即合同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2.显失公平的表现形式
显失公平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一方以欺诈、胁迫、威胁等手段使对方在不公平的条件下签订合同;一方明知对方存在特殊困境或无法抵抗压力的情况下,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制对方签订合同等。
3.显失公平的判断标准
判断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标准:一是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分配;二是是否存在一方明知对方的不利情况而利用其优势地位签订合同;三是是否存在欺诈、胁迫、威胁等恶意手段。
4.合同的撤销
当合同被认定存在显失公平,并因此无效时,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撤销合同。撤销合同的目的是恢复双方的原始权利和义务关系,使双方回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5.撤销合同的程序和效力
撤销合同通常需要通过法院的裁决来实现。当一方申请撤销合同时,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判决。撤销合同的效力是具有追溯力的,即撤销后合同被认为从未存在过,双方应当按照撤销前的权利义务重新处理。
总结:
显失公平是一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并且可以撤销合同。当合同中一方占据明显的权利优势,对另一方造成不合理的损失或不公平待遇时,合同被认为是无效的。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撤销合同,撤销合同的目的是恢复双方的原始权利和义务关系。撤销合同的程序需要通过法院的裁决来实现,撤销后合同被认为从未存在过。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民法典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的全部内容,以及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
版权声明:本文来自用户投稿,不代表【蒲公英】立场,本平台所发表的文章、图片属于原权利人所有,因客观原因,或会存在不当使用的情况,非恶意侵犯原权利人相关权益,敬请相关权利人谅解并与我们联系(邮箱:350149276@qq.com)我们将及时处理,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创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