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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指哪些
这里的“客观情况”应该指不可抗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政府的政策变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动荡等非企业自身能力所能抗拒的情形。
当这种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工作岗位、下调工资等合同约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且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补偿金和代通知金能否并用
法律主观:
一、辞退员工补偿标准代通知金是多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二、辞退无需赔偿的情形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实际操作中大都会按照职工当年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来补偿代通知金的,但是代通知金最多就是一个月的工资。可是补偿一个月代通知金就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和违法辞退是不一样的,再有就是,辞退员工是需要赔偿代通知金还是其他的经济补偿金是取决于辞退的原因,如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被辞退,就是赔偿代通知金的。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有只要劳动者不符合公司所录用的条件或者是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第四十条的内容有用人单位只要提前三十天或者是额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就可以依法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法》是专门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所制定的法律,对于此法条中不同的内容所涉及到的情形就会不一样,但不管是谁违反了《劳动法》的条款,那么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所以,《劳动法》是需要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来进行遵守的。
法律上有无规定代通知金的条款
法律上有无规定 代通知金 的条款?代通知金并不是法律名词,也没出现在条款中,劳动者对其也不了解,认为单位提出解雇就要付出代通知金,然后导致了不少法律纠纷。其实代通知金的概念在我国 法规 中只出现两处,其中一处还是有地区限制的条款。要获得这笔赔偿是需要条件的。以下是代通知金的解读: 一、代通知金的由来和相关解读 最初我国 劳动法 中并无“代通知金”的相应规定,目前也不是我国劳动法律中的一个正式名词。所谓的“代通知金”源自于香港雇佣条例,意思是雇主或雇员只要给予对方通知期内雇员本应计算的 工资 额,就可无需给予通知而随时终止合约。 后来 深圳 将该制度引进,在1994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 劳动合同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在原单位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 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由于“代通知金”在深圳的适用,逐渐也影响了其他省市,司法实践中也逐渐适用了起来。 2007年,《 劳动合同法 》颁布,移植了该规定,在法律中确立了“代通知金”的制度。《劳动合同法》中“代通知金”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代替通知期的金额”,因此,有些媒体把“代通知金”写成“待通知金”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共有六条,即第三十六条关于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关于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四十条关于非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员的规定。法律并未规定每种 解除合同 行为均适用“代通知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只在第四十条中对“代通知金”进行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个理由的,或者是上述三个理由,但已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员有“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是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可用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的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但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要求支付“代通知金”无法律依据。 实践中有不少企业咨询,如果劳动者未依据法律规定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擅自离职,用人单位能否也要求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代通知金”?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是不支持,因为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需支付“代通知金”,劳动者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承担的是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个赔偿责任能否实现,取决于用人单位的举证,从实践看,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都无法举证。 那么,“代通知金”的标准如何确定呢?《劳动合同法》规定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吗?对此《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最后总结一下:“代通知金”只适用于用人单位不能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三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即: 1、医疗期满后的解除; 2、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除此以外,劳动合同法中未再规定其它情形需支付“代通知金”,除非用人单位自愿给。 其中一个是后来移植过去的。但没有使用代通知金这个词语。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的同时还要满足条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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