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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条规定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制度,也是《公司法》保护小股东利益的一种方式。但股东在适用该条要求解散公司时并非轻易能从法院获得胜诉的判决。因此,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时需要提供非常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解散条件。\x0d\x0a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x0d\x0a达到这一条件的情形有:公司事务陷入僵局,公司内部决策和经营管理机制运行瘫痪,股东会或董事会因股东或董事之间的相互对抗,而无法有效召集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股东或董事滥用权利,严重剥夺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财务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当等。法院通常会审查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关于公司必须处于亏损或严重亏损状态是否作为解散的条件之一现在尚无定论,各个法院掌握的尺度也不完全一样。各个国家对于这一点的立法也不完全相同。\x0d\x0a二、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x0d\x0a关于这一点,股东提供证据证明的难度较大,主要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是对公司未来发展情况的预计,法官主要是根据现有的证据判断将来可能的情况。如公司现在签订的未履行合同情况,公司签订的类似合同已履行的情况及对受害股东的影响等。法官判断是否构成“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常也会看是否会因为公司资产不断减损导致股东投资遭受不应发生或本可避免的重大亏损。\x0d\x0a三、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x0d\x0a根据字面理解,该条件是指穷尽其他所有途径都不能扭转公司的局面,似乎将股东采取其他途径作为请求解散的前置程序。但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并未机械的要求受害股东确实穷尽了其他所有途径才判决解散。因此,关于这一点在司法裁判上仍无定论。\x0d\x0a另外,法院会切实审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可能性。法院需进行必要的司法调解,要在最广泛的层面上,全方位地找寻扭转公司经营和管理困境的其他途径,客观评定通过其他途径对于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性。只有在公司确实无法走出管理僵局和经营困境,才可以判决解散公司。\x0d\x0a四、除此之外,法院也会综合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x0d\x0a具体的程序:\x0d\x0a公司股东同意,成立清算组并到工商局办理备案,公告债权人,书面公告45天后,清算债权债务,拟定清算报告并经股东通过,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股东申请解散公司有前置程序吗
法律主观:
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条件是:
1、申请事由应当是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
2、股东应当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3、公司僵局无法通过诉讼以外的其他途径解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启动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条件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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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有时公司利益可能被其它股东侵害,如果公司怠慢处理,那么其他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及个人利益,有权提出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是要遵循一定原则的,符合条件下可以进行诉讼前置。那么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条件是什么?针对这个专业知识,通过下文我们一起学习下
一、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中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亦对股东的派生诉讼附加了一定的前置条件。依据中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具备了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具体规定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其中,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前置程序的具体规定主要有: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依照规定,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引进有利于股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必须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只有公司作为法人对侵害事件不予处理时,其它股东才能以自己名义发起诉讼。也就是说原告在起诉前,必须先要求公司采取措施,如果要求没有得到回复,那么就可以启动诉讼前置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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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司解散纠纷,应注意审查:
(1) 委托人是否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以及委托人所持有的股东表决权的比例;
(2) 是否具备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事由;
(3) 是否具备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前置程序。
第69条公司解散诉讼的原告
办理公司解散纠纷应注意,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原告,应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第70条解散公司诉讼的事由
应注意审查公司是否符合以下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事由:
(1)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 公司董事长期矛盾,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第71条不符合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事由
办理公司解散纠纷应注意,如果委托人以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侵害、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主张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律师应提示委托人,这些情形并不符合公司解散诉讼的法定事由。
第72条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
办理公司解散纠纷应注意,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股东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才能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第73条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
办理公司解散纠纷应注意,公司解散的诉讼应将公司列为被告,其他股东可以列为第三人。
第74条公司解散之诉与公司清算申请不能同时提出原则
办理公司解散纠纷应注意,不能同时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与清算公司的诉讼,可以在法院受理解散公司之诉并判决解散公司后,再另行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75条解散公司诉讼的保全措施
应提示委托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以上就是关于股东申请解散公司有前置程序,股东请解散公司的条件的全部内容,以及股东申请解散公司有前置程序吗?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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