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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
网上曝出某化工厂发生原料泄漏事故,市领导密切关注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后,该公司负责人才对事故进行上报,由于事故迟报,导致下游地区供水出现问题。生产企业主要责任人迟报事故的责任应当如何追究?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如实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上述案例中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在发生原料泄漏事故时就应该马上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而不是在网上曝光之后才进行报告,这属于迟报事故的行为,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事故报告是信息传递的途径,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事故是尽早组织救援工作,避免事故影响扩大的必然要求。企业的安全负责人负责企业的安全工作,就应当把生产安全放在首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力争尽早报告,严禁瞒报迟报。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坚持的原则是
瞒报和不报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程度的违纪行为:
瞒报是指对于事故中个别细节或者问题予以隐瞒,但是对于事故整体情况还是会报告的;
不报则是对整个事故进行隐瞒,不透露任何信息。
相比之下,不报比瞒报违纪情形要更严重。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办法
法律主观:
符合下列情形的认定为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法律客观:
《 安全生产法 》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的处罚
法律分析: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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