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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图
法律主观: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 是有偿合同 ,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委托人的责任怎么规定: 1)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按照自己的指令为法律行为; 2)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时,有权拒绝接受因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3)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酬金和偿还费用; 4)委托人发现其委托的行纪人因行为而使财产或利益遭受损失时,有权请求赔偿; 5)委托人有向行纪人支付酬金的义务; 6)委托人有向行纪人偿还费用的义务; 7)委托人有接受行纪人的给付,并承担行纪人转交而来财产履行的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
委托合同是属于劳务合同。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来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与基础,同时委托合同因为是以信任为基础,所以它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具体是属于哪一种合同,就要看当事人双方的协商。
一、委托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二、委托合同又分为哪些类型?
(一)概括委托
1、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二)单独委托
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三)共同委托
关于共同委托,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四)直接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五)转委托
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关于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所以在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是可以签订委托合同的,不管是签订无偿委托合同,还是有偿委托合同,都可以。通常经过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约定,那么由受托人来代替委托人履行或者处理一些相关的委托事务,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在一些特别的情况下如果出了岔子,那么双方都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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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费用与报酬如何处理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由于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受托人用委托人的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受托人对于费用没有垫付的义务,预付费用可以说是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应当先预付诉讼费.因为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支出的,它与合同约定的报酬不是一个概念.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请求,应预付处理委任事务之必要费用."对于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如果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尚有剩余,受托人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2.委托人偿还受托人支出必要费用的义务.由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由委托人事先预付费用,受托人就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垫付了,则有请求偿还的,即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应当把委托人支付报酬与偿还处理委托事务所应负担的费用相区别.偿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不是对价关系.所谓必要费用,比如差旅费用、有关财产的费、仓储费、交通费、邮费等等.受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不仅会有金钱支出,有时也会有物的消耗.至于判断费用的支出是否必需,应当依据所委托事物的性质及处理时的具体情况来定.
委托合同可以无偿吗
法律主观:
可以。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的无偿合同,是指合同双方中的一方享用合同权利,但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无偿合同和有偿合同的区别就是有偿合同它可以在合同中取得一定的权益,但也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取得权利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虽然双方可以约定为无偿合同,但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委托合同有偿和无偿规定是根据是否需要为此而付出一定的代价,来进行一个不同的区分,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的无偿合同,是指合同双方中的一方享用合同权利,但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无偿合同和有偿合同的区别就是有偿合同它可以在合同中取得一定的权益,但也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取得权利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综上所述,委托合同是可以无偿的,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追究他人进行赔偿,所以我们需要了解清楚。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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