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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劳动关系认定
法律分析:一般来讲员工在集团内借调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与原公司保留劳动关系,借调到新公司工作;另一种情形是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你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单位借调和调动的区别
借调,是指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而采取借调工作人员的形式。借调单位与被借调单位签订借调合同,被借调单位员工按照合同规定到借调单位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借调员工的福利待遇等一般与借调单位员工保持一致,但是其仍然是与被借调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只是根据合同暂时到借调单位工作,与借调单位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借调合同履行完毕,借调员工就应当返回被借调单位工作。
调职,调职是指用人部门内部调岗,由用人部门内部调配,只需用人部门内部办理工作交接即可。由于是在用人单位内部调配,调职完成后,劳动者仍然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作单位不发生实际变化,变化的是具体的工作岗位。调职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仅仅更换工作职位,而与之附带的例如待遇,工作时间,环境等其他条件都不发生变化,此时劳动者无需与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关系保持不变。第二种情况是,由于调职往往涉及薪资福利等待遇调整,因此会发生劳动合同的变更。此时劳动者事实上与用人单位结束了原有的劳动关系,而重新订立了一个新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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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借调 双重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借调说的通俗一点就是人员借调,人员借调指的是在不改变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员工被安排从一个用人单位到另外一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情形。从严格意义上讲,借调并不是一个 劳动法 意义上的概念,但该行为在实践中却非常常见。尤其多见于国家机关、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解决编制不足,从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借用人员的情况下。除上述主体外,一些大型的民营企业集团内部,在同一控制人下的私营企业间,也经常出现借调行为。 集团公司下属多个 子公司 的,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用人权,可以直接与员工 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若在集团与下属子公司之间调动员工的,就会涉及到直接用工主体的变化,因此相应的 劳动合同 就要作相应的处理。一般来讲员工在集团内借调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与原公司保留劳动关系,借调到新公司工作;另一种情形是与原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 ,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对于第一种情形,属于员工内部借调,与原公司仍然保留劳动关系,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社会保险 费仍然在原公司缴纳,但 工资 由谁具体来发放,社会保险的费用具体由谁来承担,需要两家公司通过员工借调协议的方式予以约定,具体员工的日常管理也取决于双方借调协议的约定。对于第二种情形,属于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因此需要终止原劳动合同,与新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至于 终止劳动合同 是否需要支付 经济补偿金 ,则要取决于终止的方式,以及新公司是否承继原合同的相关义务。若新公司承认原公司的工作年限,那么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终止原合同可以由员工提出,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新公司不愿意承继原合同的工作年限,则终止原合同就需要支付终止补偿金。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 劳动合同变更 后,需要由原公司将员工的 社保 关系转移到新公司,由新公司按照自己的员工进行管理。 由此可见,了解好劳动关系借调是非常有必要的。 劳动关系借调 现象普遍存在,虽然它的形式多种多样,但作为我们劳动者,要注意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当我们利益受到侵犯时,我们要知道要向谁 申诉 ,并且在人员借调中,还要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这样的话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借调产生的法律风险。
企业借调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简而言之,公司间借调员工,员工的劳动关系仍然属于出借公司,只是劳动待遇可能参照调入公司的待遇,当然也可能仍然按照原出借公司待遇执行。
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虽然同样也在用工公司上班,但劳动关系隶属于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没有任何关系。日常工资由派遣公司支付或者由用工单位代付。
借调员工是企业间用工的非常态,而劳务派遣为现在用工形式的常态化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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