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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工作的特点是什么
我国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现有主要权利
(一)会见权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只有享有会见权,才能很好地履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及控告等法律职责。律师行使会见权是其履行辩护职责的关键,因为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开始。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与律师会见是其宪法上获得律师辩护权的重要体现,在保障其诉讼中的知情权、维持控辩双方的平衡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最多的也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方面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明确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制度,但是从现实来看,律师在会见次数、时间、审批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
第一,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得不到侦查机关的批准。无论是一般刑事案件还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前都必须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经过审批才能进行会见。有的地方公安机关还自行规定繁琐的申请形式,要求律师先填写申请表格,交由预审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过主管局长审批后才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有的案件即使被侦查机关允许会见,但办案人员仍以工作忙等为借口,拒绝或者拖延安排会见,甚至有的侦查人员故意躲避律师,这样导致律师的会见无法真正进行。
第二,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受到严格的限制。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普遍加以限制,很多侦查机关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只能会见一次,例如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的调研结果表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人员的次数平均为1?郾3次,非常少。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也被侦查机关严格限制,有的被限制在30分钟以内,更有不到20分钟就被侦查机关要求停止。如此短暂的会见时间对于律师来说,很难系统、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何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具体问题呢?有时候,侦查人员会以“谈论案情”、“会见时间过长”、“存在串供或教唆”等理由打断谈话或停止会见,③如此做法使得会见的效用大打折扣。
(二)提供法律咨询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及有关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提供如下一些法律咨询:一是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之法律规定;二是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三是告知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四是告诉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义务;五是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并有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六是告诉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七是告诉犯罪嫌疑人享有申诉权和控告权;八是告诉犯罪嫌疑人刑法上有关自首、立功等规定;九是告诉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法律规定;十是告诉犯罪嫌疑人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及其它的法律规定。④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律师常常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因而无法完成提供法律咨询的任务。应当说,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法律帮助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当面进行为好,唯如此才能真正的达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解决案件有关问题的目的。实践中,侦查机关的讯问活动和律师会见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是两个不同的过程,时间上和空间上不具有同一性,往往是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其律师不在场,而律师在场时却不讯问。律师由于会见难导致其很难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意见,法律的规定犹如空谈。惟有完全彻底地对刑事辩护制度加以改革并进一步完善立法,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活动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有实际意义,全盘西化有何不可?⑤
(三)代理申诉和控告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享有代为申诉的权利,如律师发现在侦查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有非法羁押、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或者有滥用职权、非法搜查犯罪嫌疑人人身、住所、非法扣押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有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的权利。
然而,实践中,律师行使代理申诉和控告权相当困难。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有相关规定,但是该条规定只是一种宣言性的、很模糊的规定,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聘请律师代为申诉、如何提出申诉,也没有规定何种情况下提出控告、如何进行,使得实践中可操作性很差,律师提出申诉和控告时,往往得不到受理,即使得到受理后,受理机关也不予明确答复或者处理。
(四)申请取保候审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至第60条的规定,如果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其本人、其法定代理人以及近亲属可以聘请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直接代为申请,也可以协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办理。根据六部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按照规定应要求侦查机关在提出申请起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如果不同意的,律师有权利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理由,并且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律师会见服刑人员法律规定最新版2021年
法律主观:
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某种程度来说,自己的诉讼权利是没办法最大程度得到保障,所以委托辩护律师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诉讼权利。律师会见服刑人员手续是什么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授权委托书,如果是不需要授权委托的,提供相关证明、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信函等材料的复印件。对有律师辅助人员或者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其工作证件或者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监狱收到律师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对于符合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大、复杂案件的在押罪犯,由监狱作出批准会见或者不批准会见的决定。监狱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不得传递违禁品,不得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在押罪犯使用,不得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监狱警察发现律师在会见在押罪犯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向律师提出警告。警告无效的,将中止会见。同时,监狱方面可以向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反映,而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发现监狱警察有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罪犯所在监狱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投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律师会见的规定有: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对一般案件,律师会见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须最迟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经办案机关安排的问题,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时”的宽限,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而且“四十八小时”一旦成为常态,会直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整体会见效果。
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间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等特殊案件需要侦查机关许可外。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委托律师的,那么律师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但是律师会见需要遵循相应的程序,并且履行相应的义务,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并不能核实证据,也不能阅卷,会见权是律师的重要权利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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