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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1.概念。
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或者占有的土地、房屋、道路、水源、沟渠、管道等不动产在使用、收益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应当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内容。
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权。相邻权体现了对其他所有人、占有人的限制。有时,相邻的各方都有相邻权,比如甲乙的房屋互相滴水,给对方造成损害,双方就都可以主张相邻权。
相邻关系中的义务人,负有注意避免损害相邻不动产的义务。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不动产接壤或在利用上有直接关系)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之间。
9—10 张某、李某、王某是贵州某山区的农民,张某耕种的土地在山头、李某耕种的土地在山腰,王某耕种的土地在山脚。张某堵住了自然流水,使王某的稻田缺水,王某能否主张相邻权?
——张某耕种的土地虽然与王某耕种的土地不相接,但是二者发生相邻关系。王某可以主张相邻权。
2.相邻权是自己权利的扩展,是对他人权利的限制。
9—11 张某盖房3米高,李某为了压住张某,盖房3.2米高。李某房屋屋顶的雨水,直接冲刷在张某的土墙上,张某可以主张相邻权。
——张某的相邻权,是其房屋所有权的扩展,是对李某所有权的限制。
9—12 学生提问:有时会考到地役权,请问:相邻权与地役权有什么区别?
——(1)相邻权是所有权(自物权)的扩张;地役权是对他人土地的利用权,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役”是使用的意思。(2)相邻权是禁止侵害的权利(消极地禁止);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积极地利用)。(3)在自己的地界上行事,影响他人的利益,是(侵犯)相邻权的问题;在他人的地界上行事,实现自己的权利,是(行使)地役权的问题。(4)相邻权不必约定;地役权需要约定。
9—13 设按照规划,10层的高楼要相距50米远,当甲盖的楼相距乙的楼只有40米远的时候,乙就可以主张相邻权。当甲在距50米处建房,乙就没有相邻权。但是乙可以与甲协商,让甲在70米外建房,以免影响乙的采光和眺望。甲、乙之间约定的权利,不是相邻权,而是地役权,即对他人土地的利用。办理地役权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设定地役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三)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物权法》第85条)。此条的重点在于“当地习惯”。例如,城市房屋的间隔小一些,农村房屋间隔要大一些,因此处理房檐流水等方面的习惯有很大不同。
邻居间的相邻权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呢
邻里关系是我们生活中必须要处理的一种社会关系,与邻里关系相关的纠纷就是相邻权纠纷,是指不动产的占有人在行使物权时,对相毗邻的他人的不动产享有一定的支配权。在生活中可分为土地的相邻权、水流的相邻权、建筑物的相邻权等。那么邻居间的相邻权纠纷应该如何处理?我对此整理如下,欢迎阅读。
邻居间的相邻权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一、相邻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将这种相邻人间的关系用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从本质上讲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同时又是对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财产权利的限制。
二、相邻权的典型特征
(1)、相邻权的主体是相互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即相邻权只能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发生,这种权利主体既包括不动产所有人,也包括不动产占有人、使用人。
(2)、相邻权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提供的便利,而不是相邻的财产。一方有权利取得方便,他方有义务提供方便。
(3)、相邻权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利。相邻权不能独立存在,是从属于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特权的从权利。它随不动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设立、变更、终止而设立、变更、终止。
三、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在我国,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在处理相邻纠纷时,应从团结互助、互谅互让出发,兼顾相邻各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2、有利于生产的原则。发展生产,繁荣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是全党、全国人民的一件大事,因此,在处理相邻纠纷时,应从有利于生产出发,保护群体的生产积极性,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的正常发展。
3、方便生活原则。相邻各方在行使相邻时,应为对方提供方便,不得为个人私利给对方制造方便,不得为个人私利给对制造困难,设置障碍,使对方无法正常生活。
相邻关系又称相邻权,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相邻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使得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地讲,相邻关系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猪圈打天下。例如,甲有一块承包地处乙的地块中间,甲要行使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乙使用的土地,这样甲乙之间就产生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从权利角度来讲又称为相邻权,它是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验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这样,对于一方来说,因为依法取得了必要的便利,则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了延伸。在法律上,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的人。因业人不可能构成相邻。相邻关系可以在公民之间,也可以在潜人之间,或在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
2.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法劝产相邻而发生的,例如因为房屋相邻产生了通风采光的相邻关系。在许多情况下,相邻关系的发生也与自然环境有关。例如,甲、乙两个处于一条河流的上下两个相连的地段,就自然了甲、乙生产队互相利用水流灌和水力资源的相邻关系问题。
3.在内容上,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使得,他方应给必要的方便。所谓必要的便利,是指非从相邻方得到使得,就不能正常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当事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不得滥用其权利。
4.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体现的利益。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邻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体现的财产利益其他利益。相邻各方对享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都必须合理利用,认真保护和管理,不得滥用其所权或使用权,损害相邻他人方的利益。
在中国,相邻关系常常具有普遍性和复杂多样性。公民和法人在生产和生活中无不涉及这种关系。相邻关系处理得不好,容易发生纠纷,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甚至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害,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保护相邻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巩固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保护环境,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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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受损的特征有哪些方面
法律主观:
相邻权受损的特征有,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必然是相邻关系,不是相邻关系的当事人不构成相邻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相邻权的行为日积月累的,侵害的结果是无形存在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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