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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对罚金的规定
近年来,虐童事件、虐待老人等行为经常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在网民和普通民众愤愤不平之外,往往对于这种行为无能为力。目前我国已经有些法律规定涉及到此类事件的防控,当我们谋求从《刑法》上寻找救济的时候,往往受限于虐待罪构成要件的规定而不能利用刑法的规定获得救济。事实上,这种救济途径的尴尬根源在于虐童行为的刑 法规 制存在着漏洞、空白。而《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虐待罪的修改,预计能对于这种局面带来积极的影响。 一、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修改 根据2015年8月29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其针对虐待罪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修改: 1、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2、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虐待罪的 刑事诉讼 程序启动的修改来看,其改变了原先全部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模式,将“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况排除在“告诉才处理”的范围之内。这就将一部分虐待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权掌握在了国家机关的手中,在被害人自身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时,由国家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对于人权的保护的加强,避免了因强制、威吓无法告诉而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 从虐待罪的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可以得知,《刑法修正案(九)》将虐待罪的主体由具有特殊的 家庭关系 的主体扩展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这些人员和机构在负责看护人员的日常起居等事项时就具有了《刑法》虐待罪中要求的“监护、看护职责”满足了虐待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当实施相应的虐待行为,情节严重的,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扩大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是本次虐待罪修改的最大之处,此次修改将大量的原先难以处理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二、对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理解 虐待的本质特征体现在虐待行为的经常性、一贯性,行为人并不想直接一次性造成被害人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损害也是逐渐形成的,一次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而 故意伤害 行为对人体造成的损害后果则是由一次性的伤害行为造成的。 虐待罪的主观故意是使被虐待者肉体上、精神上受摧残、折磨,行为人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的结果,被害人所以致伤、致死是由于长期虐待的结果。而 故意伤害罪 的主观故意在于使被害人的身体产生轻伤以上伤害的结果。 虐待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权。 从上面两个 罪名 的构成要件的区分可以得知,《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并不是虐待罪包含了故意伤害罪。两者是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不能混为一谈。 三、虐待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针对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构成行为既构成虐待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该如何处理的理解实践中,由于行为人在虐待家庭成员的过程中经常伴有故意伤害的手段,容易发生被虐待人伤害甚至死亡的结果,对这种案件,原有的观点认为应该依照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标准,结合具体案情分情况处理;认为行为人对被虐待人有故意伤害行为,但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应该视为虐待,在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且客观上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行为分离出来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能够充足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 数罪并罚 。 如果将故意伤害罪分离之后,其余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的,只能以行为人犯故意伤害罪一罪处罚。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修订,在将故意伤害行为独立出来后,剩余的行为仍然够成虐待罪的,应该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并没有采取数罪并罚的处理方法。 虐待不仅仅出现在未成年的儿童身上,还规定对老人、精神患者等行为障碍或行为受阻的人群实施的虐待构成轻伤或死亡的,我国法律机关进行相关鉴定,并进行相关了解的犯罪当事人,予以虐待罪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条
《刑法修正案》(九)的变化有:减少了适用死刑的罪名,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惩罚更加严厉,注重加强对妇女儿童的保护,强调维护信息网络安全,严厉打击贪污受贿犯罪,加重量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的九个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多处条文,其中延续了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逐步减少的精神,将我国现有55个死刑罪名减少到了46个死刑罪名。那么就让我来总结一下到底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哪几个死刑罪名呢?
一、刑法修正案九取消9个死刑罪名
1、被取消的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2、【刑(八)】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
3、【刑(九)】继续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有什么
1、妨害安全驾驶罪。
2、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3、危险作业罪。
4、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5、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6、妨害药品管理罪。
7、欺诈发行证券罪。
8、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9、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10、袭警罪。
11、冒名顶替罪。
12、高空抛物罪。
13、催收非法债务罪。
14、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15、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16、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18、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19、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20、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21、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22、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作出下列调整:
1、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首先,只规定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种犯罪并造成严重后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致人死亡、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其次,程序上作了特别规定,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符合这两个条件,才可以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2、提高特定情形“性同意年龄”,严惩奸淫幼女,只要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同意,都将追究刑事责任;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冒名顶替上大学”等行为界定为犯罪;
4、新设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以及妨害药品管理罪等。
新设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以及妨害药品管理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新增加高空抛物罪和污染环境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高空抛物罪”,只要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就可以处以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新增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非法引进外来物种,释放或者丢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负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前后对比图
法律分析:刑法修正案九主要是:一、取消9个死刑罪名。二、一些行为入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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