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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债务可以抵消的情形有哪些呢
依据《民法典》第568条和第569条,债务互抵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互负债务标的物同种、同质
合同的订立是根据合同相对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促成的。但是合同订立后,并不是所有合同都能够履行完全,当无法完成合同时,合同相对人之间就可能会产生债的关系,当双方互负债务的时候,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抵销的。
根据《民法典》第568条,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例如金钱、品质相同的家具等),其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债务互抵(经合同约定,A欠着B有5吨精品黄豆,B欠着A3吨精品黄豆,那么这个时候A、B均可主张抵销这3吨的债务)。
抵消的效力通知到对方即可生效,但是抵销不得附条件(接上例,若B发出通知说,若A在某日前给付2吨精品黄豆,那么其它3吨抵销)、不得附期限(如B对A发出通知,在某月某日,这3吨债务抵销)。
但是依据《民法典》,涉及生命权的债不得抵销,如赡养费、抚养费等。
(2)互负债务标的物不同种类
根据《民法典》第569条,若互负债务标的物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如C欠D货款,D欠C货物),经过双方协商同意,也是可以抵销的,其它要求同第99条。
综上,债务的抵销更多的是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涉及人身权等法律规定不可抵销的才不可抵销。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买卖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现实困惑
某打字复印社租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小区门面房一间,120平米,每月租金6000元,约定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半年后,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该打字复印社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制作商业广告牌两组,制作费以打字复印社半年的房租抵销。本案中,合同双方可以相互行使抵销权吗?
律师答疑
抵销,指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可以节省相互之间给付而产生的费用,降低交易成本。抵销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形式,其有严格的法律要求。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并且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必须是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的。我国《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打字复印社依房屋租用合同负担房租支付义务,房地产开发公司依定制合同负担金钱支付义务,双方的债务都是金钱支付义务,并且双方的债务都已经到期,当事人双方协议一致,依法可以主张抵销。但是打字复印社的房租支付义务是一个长期合同,抵销的只是半年的房租,为确保以后没有其他麻烦,双方可以就该次房租抵销订立说明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法理荟萃
合同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了法律规定的法定抵销,法律也允许当事人约定抵销。
合同可以抵消合同的债权债务
合同双方互负债权债务可以抵消,抵消分为协议抵消和法定抵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于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债务也是可以抵消的。但法定抵消就需要满足一下三个条件: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债务可以抵消
所谓约定抵消就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品质甚至数量均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的抵销。债务抵销一方面可以免去双方交互给付的麻烦,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另一方面可保证债权的效力,以免先为清偿者有蒙受损害的危险,特别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对于债权人有反对债权时,其债权人得以抵消,免除自己的债务,从而使自己处于优先清偿的地位。债务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两类。《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法定抵消不得附有条件或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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