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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的含义和作用
企业兼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根据契约关系进行股权合并,以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企业兼并的方式: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和控股式。
企业兼并的性质:
1、降低国企交易费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促进国企的低成本扩张,实现规模化大集团战略、强化主导作用和宏观调控手段。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企业兼并名词解释汇总
企业兼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根据契约关系进行股权合并,以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企业兼并不同于行政性的企业合并,企业兼并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通过以现金方式购买被兼并企业,或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 债权债务 等为前提,取得被兼并企业全部产权,剥夺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 《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企业兼并的含义
企业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根据契约关系进行股权合并,以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方式包括部分兼并、整体兼并等。企业兼并性质如下:
1、降低国企交易费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促进国企的低成本扩张,实现规模化大集团战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兼并和收购有什么区别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并购是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并购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购。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收购属于并购的一种形式;其次,并购除了采用收购的方式,还可以采用兼并的方式,兼并又称吸收合并,是指两个独立的法人兼并和被兼并公司,通过并购的方式合二为一,被兼并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消亡其财产和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于实施并购公司,实施兼并公司需要相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然而收购则是收购者取得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目标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并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购者为公司时,体现为目标公司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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