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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是劳动法第几条
法律主观:
证明 劳动关系 的 证据 有以下这些: (一) 工资 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 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法律客观: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法律主观:
哪些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以下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 劳动合同 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终止或续订合同而延续劳动关系的;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进行了口头约定,并提供了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的; (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了“工作证”、“服务证”等 身份证 件或已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或默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的; (五) 试用期 间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既不解聘,又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 不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一)用工事实存在,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实际履行,但用人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这里所说的合法用工主体资格是指经过合法登记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才是《 工伤保险条例 》所规定的合法用工主体资格。) (二)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是在与用工主体不同,劳动关系要求用工主体必须是经过合法登记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而雇佣关系的用工主体主要指个人或者家庭用工。) (四)其他不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要认定 工伤 ,前提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里规定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对劳动者 工伤认定 意义重大。) 以上就是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哪些证据能证明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及其相关 法律知识 ,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有助于将自身的利益损失降到最低。希望我们的文章可以在您困惑的时候给到您一些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网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关于确立 劳动关系 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 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 。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法律分析:能用以证明存在劳动合同的相关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例如:1.劳动合同书。2.社保缴费记录。3.工资单。4.签到单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哪些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撤销
法律分析: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需会计人员签名)、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6.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
7.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8.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
10.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11.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
12.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
13.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的笔录。
14.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
15.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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