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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最低判多少年 涉黑与涉恶有什么区别知道
千万不要涉黑涉恶,一旦出现涉及到这些问题,那么等待你的只有牢狱之灾了,所以各位应要清楚知道啦。但涉黑最低判多少年呢?究竟涉黑与涉恶有什么区别,你知道吗?
打击黑恶势力消息 根据了解得知,最低判多少年要看情况而定的,但如果你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值得一提的是,涉黑以及涉恶是有区别的,区别是涉黑罪属于行为犯,犯此罪同时又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而涉恶犯罪一般是相比较略微轻微的团伙犯罪。
涉恶罪一般都是判几年有没有减刑
在我国涉黑涉恶的犯罪团伙是非常多的,涉黑涉恶的犯罪团伙往往会对当地的社会秩序、公民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的危险,公安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是严厉打击扫除的。
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涉恶罪包含的罪名以及判处的刑罚如下: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对于各级参加黑社会的人员,可处3到7年的有期徒刑。
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对犯罪分子的判处,一般是3到10年的有期徒刑。
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公职人员,依照犯罪的情节,可以处5年以下或者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涉恶立案标准2020
法律主观:
在现实生活中涉黑涉恶的团伙是比较多的,涉黑涉恶团体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样非常多,而我国《 刑法 》中关于涉黑涉恶的 罪名 是比较多的,下面对不同罪名的认定标准进行分析。 1、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凡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都会构成 刑事犯罪 ,对组织者、领导、积极参考者追究刑事责任。 2、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国外的黑社会组织进入我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的,就会构成该罪,对入境组织者追究刑事责任。 3、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职人员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人员进行包庇、纵容的,就会构成该罪。 目前我国刑法中涉恶的罪名有3个,不同的罪名认定标准不一样的,并且犯罪的主体、犯罪行为的表现也不一样,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恶意诉讼的立案标准: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打黑除恶涉及哪些刑法罪名呢
打黑除恶 涉及哪些刑法罪名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关于黑社会,都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对此,华律网我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 打黑除恶 所涉及刑法罪名有哪些,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打黑除恶涉及哪些刑法罪名
其中包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体如下所述:
(一)关于打黑除恶的刑法条文规定《现行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四条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说明:本条被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三条修订。本次修订的要点之一是吸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内容,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但与1997年刑法原条文相比,法定刑变重。故在处理201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件时,必须注意现行刑法第294条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三)修订前1997年《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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