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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末位淘汰合法吗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的考核制度是违法。在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往往套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不胜任工作”条款,强行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事实上,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员工并不一定是不胜任工作的,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员工仍不胜任工作,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补偿金。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淘汰、辞退员工的做法,本质上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允许用人单位自行在法律规定以外创设解除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末位淘汰并不是《劳动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而是一种从国外引入的企业管理方式。通常所谓的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企业战略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职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实际上,末位淘汰就是用人单位自己制定一个考核标准,然后对员工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将排名相对靠后的员工予以淘汰、辞退的一种绩效考核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法律主观:
企业实施末位淘汰制违法吗 末位淘汰制不属于法定的解除理由,从而被普遍认定为违法解除行为。末位淘汰制其实是一种 绩效 考核的制度,是指根据本企业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在《 劳动合同法 》颁布前后,大家就对末位淘汰制的合法性进行了广泛的讨论。随着《 劳动合同 法》的正式实施,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采用法定解除模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法定解除的理由,由于末位淘汰制不属于法定的解除理由,从而被普遍认定为违法解除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 企业能否依据排名结果,直接解雇排末位的员工 企业不能根据绩效考核的排名结果,直接解除排末位员工的 劳动关系 。企业定期对员工的绩效进行排名,法律虽不提倡,但并不禁止。但是企业如果根据绩效考核的排名结果,直接解除排末位员工的劳动合同则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在《劳动合同法》的法定解除理由中与末位淘汰制最接近的无疑是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排名末位是否等于不胜任工作?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 >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不能胜任工作”表述为:“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因此,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应当是一种纵向比较而非横向比较。假设一个团队的所有员工工作业绩都非常出色,但难免会有一个排名末位的员工,能够将这位员工认定为不胜任工作吗?其次,即使员工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企业还需要对其进行 调岗 或培训,如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如对此有争议,需要搜集哪些证据以扭转局面 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如果企业利用末位淘汰制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应由企业方对解除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举证。当然,作为员工也可以提供有关证据证明自己并非不胜任工作,例如:岗位职责及完成情况、历年绩效考核数据、绩效工资发放情况、同事及客户的评价等等。 绩效考核对于提高员工工作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如果企业一味将绩效考核作为解雇员工的工具,显然是违背了设立绩效考核的初衷。我们不反对企业对员工的业绩进行排名,但是能否尝试将末位淘汰制变为末位鼓励制?通过团队的力量来帮助落后的同伴迎头赶上,远比简单粗暴地解雇员工来得合法、合情、合理。 了解更多的 法律知识 请上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公司以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合法吗
用末位淘汰制来辞退员工,一般是不合法的。末位淘汰制的依据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公司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约。但是该制度实际并不能证明员工不能胜任某一工作,因此是不合法的。
如果用人单位仅仅以末位淘汰制作为依据或理由辞退员工,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在末位淘汰制下,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员工存在过失性或者无过失性辞退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是合法的。也就是说,末位淘汰制不是法律规定的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必须要满足法定情形的,在末位淘汰制下辞退员工才是合法的。
用人单位有明确员工不胜任工作的标准
即使员工考核不合格或者存在末位淘汰制,但是用人单位没有将考核不合格与员工不胜任工作关联起来,还是不能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末位淘汰制与不能胜任也有明显差别。须在制度里明确员工不胜任工作的情形。比如:
(1)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不能达到岗位职责要求的;
(2)在绩效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
(3)被客户投诉超过3次的;
(4)在工作中有过错或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等等。
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不符合劳动法规定,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末位淘汰制合法实施办法
如果用人单位仅仅以末位淘汰制作为依据或理由辞退员工,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在末位淘汰制下,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员工存在过失性或者无过失性辞退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是合法的。也就是说,末位淘汰制不是法律规定的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必须要满足法定情形的,在末位淘汰制下辞退员工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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