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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后预缴税费处理
房地产企业缴纳营业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税法中明确指出了纳税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取得预收账款时必须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实际收到的预收款金额。但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并没有对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预收款计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 目前房地产企业结合实际核算营业税的方法,按预收账款科目当期的发生额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即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实际缴纳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年度终了,对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转入当年销售收入,并将已缴纳的税金转入本年利润,反映在利润表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栏,就是借“本年利润”,贷“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时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反映在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的期末余额里,对此部分计提的税金在编制报表时,笔者认为应并入其他流动资产反映,对此部分已缴纳的税金则反映在
交税费栏,用负数表示。
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中明确: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一般核算方法按预收账款当期的发生额扣除期间费用及税金计算缴纳所得税。可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计算已实现的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成本,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的所得税反映在利润表中,借“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计算出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部分缴纳所得税时,借“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计算出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部分缴纳所得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所得税反映在应交税费栏,用负数表示。若房地产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确认对未来期间应纳所得税金额的影响,笔者认为对预缴的所得税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使用“递延税款—预售房预缴所得税”科目,缴纳时同上,只是在年终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已上缴的所得税,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转入“递延税款—预售房预缴所得税”科目,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科目中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会计分录如下,借“递延税款——预售房预缴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房产营业税5.5%是怎么计算
房产营业税就是针对企业出售或者是个人转让房子时候所上交的费用,是每个人不能逃避的费用。房产税并不是工作人员胡乱要的,而且有一定的计算方式,主要我们掌握了这些计算方式,那么就可以清楚的知道应该交纳多少费用。下面我们了解下房产营业税如何计算?房产营业税的收款方式是什么?
房产营业税如何计算?
1、购入住房5年内售出:税额=售价税率(5%)
2、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后售出:税额=(售价买入价)税率(5%)
3、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时售出:免征营业税
实例:二手房屋一套购入50万,卖出55万
购入支付费用:
契税(评估价的1.5%)+印花税(合同价的0.05%)+过户登记费(50元)+查档费(50元)+贴花费(5元)+中介费2%左右+不用做按揭的话=17855元
转让成本(6.1之后):
缴纳营业税(55万元5%=27500元)+手续费(3元/平方米)+印花税万分之五+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基本没有落实这项政策,所以可以忽略不计)=28000元
净利润:
收入(55万50万=5万)付出(17855+28000=45855元)=4145元
房产营业税的收款方式是什么?
自2009年1月1日起,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当于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25条)。所以,此种情形不是预缴,而是实际发生的营业税。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月22日起,将首套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从3%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套房契税则从3%降为12%不等。
通知中还规定了最新的房地产营业税优惠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就是关于房产营业税如何计算?房产营业税的收款方式是什么的详细介绍。如果我们购买的房子比较大,同时销售价钱也比较多,那么上税就比较多了,反之则比较少,所以说我们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购买房子,以免买完房子之后上税又成了一个难题。
房地产企业预缴税款最新规定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均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且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申报缴纳。
二、分析详情
房地产企业要交的税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等。
三、房地产企业预缴税款计算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付款的方式出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并在收到预付款后按3%的税率预缴增值税。预缴税金=预缴÷(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照适用税率9%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房地产企业预交税金及附加怎么算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本条同时规定:“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因此,税金是否属于当期的费用,应该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依据判断,即:当期纳税义务发生,则属于发生期费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属于当期费用(如预缴税款)。2008年之前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预售收入缴纳的税款,是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缴纳的税款,不属预缴税款性质,可以在缴纳发生当期计入当期的税金及附加,可以作为当期利润总额的抵减项目在税前扣除。
另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该预计毛利额的调整也可以看出:预售收入在结转收入时,没有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也说明在企业缴纳的当期应当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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