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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房产怎么过户
法律主观:
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以物抵债,法院在强制执行的程序中,如果经过拍卖或者变卖所执行的财产,无法成交的,则经过申请人同意,可以裁定以物抵债。法律规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什么是以物抵债协议
法律分析:在我国,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为了偿还债务而选择的不以金钱给付,以有价值的物品进行给付的方式,它的目的是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使得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一般情况下以物抵债又被叫做代物清偿,常见于债务已届清偿期时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协议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以物抵债的债务人的账务处理
以物抵债有下列几种情形:债务人单方面承担债务,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决定以物抵债的;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一方提出与对方的到期债务相抵销的;或者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以物抵债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 【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以物抵债的价值认定
如何认定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的认定为:当事人约定以特定标的物抵偿特定数额金钱债务的行为。以物抵债,可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如何认定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以物抵债目前已广泛出现在民商界,并开始广泛成为一种规避商业风险的手段。在现行立法上,以物抵债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最高院在2015年12月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之中,明确了以物抵债是以特定物替代履行原金钱债务的行为。在实务中,当事人经常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实现以物抵债,而且以物抵债合同的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的直接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也有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约定以物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2号是关于以物抵债的典型案例,最高法在该案中选择了债的更改说作为判决的理论基础,理由是双方通过以物抵债协议变更了原先的旧债合同关系,原先的旧债合同关系消灭,应当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新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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