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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谁给鉴定责任
一、交通事故谁给鉴定责任
1、交通事故中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仍然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而且在十天内作出认定结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形成原因,制作交通事故成因报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二、交通事故责任鉴定流程是什么
1、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4、通知时间做鉴定;
5、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哪个部门出的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哪个部门出的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的。其他任何机关和部门均无权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包含哪些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法医鉴定去哪里鉴定
交通事故法医鉴定去法医中心鉴定。交通事故伤残主要会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法医中心作出鉴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会按该鉴定结果进行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如何检验鉴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现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检查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期限超过期限的,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4、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治疗终结后,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5、争议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6、有资质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有资质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7、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应当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具备太平间条件的医疗机构。尸体检验不得公开进行。尸检需要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毕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五)检验、鉴定的时间
(六)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交通事故构成伤残时由谁委托鉴定机构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可以由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法院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但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书面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鉴定,同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备案,但是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申请伤残鉴定的流程如下: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
2、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3、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在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5、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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