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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山是什么性质的土地
自留地
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自留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 必要补充。自留地的数量决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一些地方将自留地收归集体,1960年以后逐步恢复。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可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开荒地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当地耕地面积的15%。同时还规定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划拨适当数量的自留山,以鼓励农民植树造林。在牧区,集体牧民可划拨小片自留草场 ,用于饲养一定数量的自留畜。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自留山也是一样的
什么是自留地自留山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说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自留山和自留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岭地,农民个人具有使用权。
目前中国农村的存在形式是以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基层自治组织而存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财产的主体,有权对集体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包括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从民法理论上来将,土地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由于个人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因此,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基于其对土地的物权设定地上权,如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可以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的经营权,其和农村经济组织之间存在的是经营权的发包和承包的关系。
村民小组外承包土地是承包者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承包该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进行农业经营的行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自留地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自留地的性质与林盘地、宅基地一样,是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依法分配给农户种植弥补口粮不足的土地,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耕地。自留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民群体的,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年限,所以长期使用就等同于无限期使用,使用权由农民以户为单位进行行驶,因此任何组织在没有征得农户同意是没有调整、回收甚至是没收的权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自留山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自留山自留地归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自留山是已分配到户的资源性土地,属于未利用土地;自留地是国家计划经济时期为解决农民供应的生活保障性土地,属于土地补助福利。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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