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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役军人诉讼离婚的规定是什么意思
与现役军人离婚的限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与现役军人诉讼离婚的规定是什么意思
一、与现役军人诉讼离婚的规定是什么
1、与现役军人诉讼离婚的规定是,婚姻家庭对军人的婚姻主要在离婚时有特殊的法律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就是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主要根据军婚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确定管辖法院,具体规定有什么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军人离婚诉讼是如何规定的呢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可知,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则离婚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离婚有哪些程序规定
涉军人离婚诉讼有如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且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重大过错一般是指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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