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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中合同到期怎么办
法律分析: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但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哺乳期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不再续签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哺乳期内合同到期顺延是怎样的
哺乳期内合同顺延如下:1、根据相关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还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员工的劳动关系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哺乳期合同到期不续签怎么赔偿
哺乳期中 合同到期 怎么处理?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 期满, 女职工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女职工进入孕期后,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用人单位必须做的是“续延”而非“续签”。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雇女职工。 拓展资料: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 工资 ”。如果“三期”女职工的现工作岗位对其身体有害,用人单位应与女职工协商将其调到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岗位,但是,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薪。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针对“三期”女职工建立了特殊的职业保障机制,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期间 解除劳动合同 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但值得一提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女职工“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仍可单方面 解除劳动关系 。 劳动部有关文件规定:除 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劳动合同期限 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 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劳动合同在产期内期限届满,但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哺乳期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不再续签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期限延期,所以您还处于劳动合同期内,保险、住院报销、生育津贴都是可以享有的。 如果公司拖着不签,可以先向仲裁部门 申请劳动仲裁 ,还不能解决,再向法院起诉。 所以,合约到期的哺乳期的女员工,公司不得解雇。女性群体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怀孕、哺乳期间,应该更多地收到补贴等等之类的政策,而不能因为其无法劳动就解雇。国家、社会、以及各个用人单位,在雇佣女员工时,也应该与女员工说明公司的规定。
哺乳期合同到期续签还是顺延
一、哺乳期 合同到期 续签还是顺延 劳动合同 延续至哺乳期结束。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42条的规定, 女职工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女职工进入孕期之后,即使她的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顺延至其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此时,单位必须做的是“顺延”而不是“续签”。 顺延原劳动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时终止,只要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而不是双方再协商一致签订一个新合同。所谓法定情形也包括了流产、早产或者晚产等情形,不必另外专门约定。一般情况下,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接续发生的,以最终期限届满即哺乳期结束(孩子满一周岁之时)为准即可,但也不排除终止妊娠、婴儿未满1岁死亡等情况。 在这些意外情况下,女职工的三期发生断档,其中的部分环节可能未能发生,由此将直接导致第42条所规定特殊情形的灭失,不得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 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也就不需要继续履行和延续原劳动合同。如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 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公司应将合同期限顺延至流产假期结束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与顺延原劳动合同,实际后果是不一样的。前者意味着多订立一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单位合法解雇员工不利。《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顺延原劳动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时终止,可以避免多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女职工孕期保护的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 工资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综合上面所说的,根据我国《 劳动法 》的规定就是合同到期在怀孕或者哺乳期的女性都是不能违法解除的,而且合同到期还必须要顺延到哺乳期结束,所以,我国对于女性的保护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保护弱视群体也一致是我国制定《劳动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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