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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希腊
一、梭伦(Solon;前638年—前559年),生于雅典,古希腊时期雅典城邦著名的改革家、政治家。梭伦在前594年出任雅典城邦的第一任执政官,制定法律,进行改革,史称“梭伦改革”。
二、梭伦改革的法律特点:
1.废除债务奴隶制;
2.废除德拉古制定的残酷法律,只保留关于谋杀的部分;
3.按财产的拥有量将公民分为4个等级,其政治权力按照财产来决定;
4.恢复公民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各等级公民均可参加;
5.在贵族会议之外设立四百人会议管理国家,前三等级公民均可入选;
6.建立公民陪审法庭,有无财产的公民都可参加。
三、作用:
奠定了雅典民主政治的基础,有助于工商业的发展,调整了公民集体内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使自身从事劳动的中、小所有者公民在经济、政治和社会上的地位得以保证。
摇了贵族专制统治,奠定了城邦民主政治的基础。为雅典城邦的振兴与富强开辟了道路。梭伦改革大大促进了农业和工商业的发展,雅典很快成为古代希腊最繁荣的工商业城市
世界最早的立法者是谁啊
在20世纪初,人们一直以为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所编纂的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典,因此,常常把他称为世界上最早的立法者。但是,从20世纪50~60年代起,人们发现还有许多比汉谟拉比更早的立法家。其中最早的一位便是乌尔第三王朝的创立者乌尔纳姆(前2113~2096年在位)。
乌尔的军旗(约公元前2600年前,由贝壳和青金石镶嵌而成)上部为乌尔士兵作战、献俘图,下部为王家宴会及平民交纳贡赋图。出自乌尔王墓中的两件银制器具。左为一卵形钵,长边上有两个凸出物,其中一个刻有公牛的蹄,显然原是田王使用的器具。右为一银钵或灯具,以纵向沟为饰,底部饰有八瓣蔷薇花。乌尔第三王朝是古代苏美尔人最后一个强大的王朝,也是苏美尔的黄金时代。乌尔成为当时国际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乌尔的港口停满了外国的商船,街道上挤满了印度、埃兰、阿拉伯和巴勒斯坦等地来的商人。乌尔纳姆修建的月神庙寺塔,底边长达200英尺,宽达140英尺,高达70英尺。它是当时亚洲最高、全世界第二高的建筑,仅次于埃及的金字塔。公元前22世纪由乌尔纳姆所建,它是当时仅次于金字塔的宏伟建筑。不过,最使乌尔纳姆名扬千古的,并不是他的武功或月神庙寺塔,而是他所制定的法典。这部法典用楔形文字写在泥板上,分为序言、正文两部分。法典序言和乌鲁依尼姆基那改革铭文在精神、用词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其正文共有29条,除少数条款文字残缺、语意不明外,多数条款意义明确。其中,涉及婚姻关系的7条,涉及女奴隶的4条,涉及伤害罪的5条,涉及农业生产的3条,涉及司法诉讼的3条。
法典在处理男女婚姻问题上,明显地歧视妇女,偏袒男人。
同时,法典还体现了阶级分明的立场,千方百计保护奴隶主的利益。
乌尔的军旗
古希腊七贤之一
古希腊七贤,古代希腊七位名人的统称,现代人了解较多的只有立法者梭伦和哲学家泰勒斯两人,剩余五人一般认为是奇伦、毕阿斯、庇塔库斯、佩里安德、克莱俄布卢,但无法确定。 * 雅典的梭伦Solon of Athens- 他的格言是“避免极端”"Nothing in excess" * 斯巴达的契罗(亦译奇伦)Chilon of Sparta- 他的格言是“认识你自己”"Know thyself" * 米蒂利尼的泰勒斯Thales of Miletus- 他的格言是“水是最好的”(保留“过份执著稳健只会带来灾难”"Too bring surety brings ruin" ) * 普里恩的毕亚斯(亦译毕阿斯)Bias of Priene- 他的格言是“人多手脚乱”"Too many workers spoil the work" * 林度斯的克留勃拉(亦译克莱俄布卢)Cleobulus of Lindos- 他的格言是- “凡事取中庸之道”"Moderation is the chief good" * 米利都的庇塔碦斯(亦译庇塔库斯)Pittacus of Mytilene- 他的格言是“紧抓时机”"Know thine opportunity" * 科林斯的勃吕安德(亦译佩里安德)Periander of Corinth- 他的格言是“行事前要三思”"Forethought in all things" 罗马时代的古希腊哲学史家第欧根尼·拉尔修在其《名哲言行录》中首卷即描述希腊七贤,令人深思。结合公元3世纪罗马动荡的社会背景,可明白拉尔修意图通过七贤高尚睿智的言行,为混乱黑暗中的罗马人擎起一盏指路明灯。 梭伦(前638年 - 前559年),生于雅典,出身于没落的贵族,是古代雅典的政治家,立法者,诗人,是古希腊七贤之一。梭伦在前594年出任雅典城邦的第一任执政官,制定法律,进行改革,史称“梭伦改革”。他在诗歌方面也有成就,诗作主要是赞颂雅典城邦及法律的。 泰勒斯(公元前625年?~公元前547年?)是古希腊哲学家、自然科学家。约公元前625年生于小亚细亚西南海岸的米利都,早年是商人,曾游历巴比伦、埃及等地,学会了古代流传下来的天文和几何知识。泰勒斯创立了爱奥尼亚学派,企图摆脱宗教,通过自然现象去寻求真理。他认为处处有生命和运动,并以水为万物的本源。泰勒斯在埃及时曾利用日影及比例关系算出金字塔的高。泰勒斯最早开始了数学命题的证明,它标志着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从感性上升到理性,这在数学史上是一个不寻常的飞跃。 奇伦(6th cent. B.C.) Chilon 奇伦是斯巴达人,第一个建议任命监察官来辅助国王,并于公元前556年担任这一职务。作为监察官,他提高了这个位置的权力,并首次使监察官同国王一起监督政策。他给斯巴达的训练带来了极大的严格性;他最著名的格言是:“遵守诺言。” 毕阿斯(6th cent. B.C.) Bias 毕阿斯是普里耶涅人,他是一名强有力的律师,并总是将他的言语能力用于好的目的。在他看来,人力的增长是自然的,但用语言来捍卫国家利益则是灵魂和理性的天赋。毕阿斯承认神的存在,主张把人的好行为归于上帝。 庇塔库斯(650—570 B.C.) Pittacus 庇塔库斯,米提利尼人,是一个政治家和军事领导人。他在阿尔卡尤斯兄弟的帮助下推翻了列斯堡的僭主美兰克鲁斯,成为那里的法律制定者,统治了十年。作为一个温和的民主政治者,庇塔库斯鼓励人们去获得不流血的胜利。但他也阻止被流放的贵族返回家园。 佩里安德(665—585 B.C.) Periander 佩里安德生于科林斯,后为僭主。在位期间,他所统治的城邦获得了极大的繁荣。他改革了科林斯的商业和工业,修筑了道路,开凿了运河。他是一位伟大的政治家,热心于科学和艺术。 克莱俄布卢(c. 600 B.C.) Cleobulus 克莱俄布卢生于林迪,后成为林迪的僭主,据说他曾追溯其祖先到赫拉克勒斯。强壮而英俊的克莱俄布卢对埃及哲学很熟悉。他很关心教育,主张女子应该和男子一样受教育。 资料来源于百度。
英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中国历史法学代表人物
一、古代法律人物都有谁春秋时期的管仲,春秋时期法家代表人物。
周穆王的后代。是中国古代著名的经济学家、政治家、军事家。
被誉为“法“家先驱”。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在魏国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
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是法家的代表人物,他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在秦国施行了变法,是秦国由弱变强的转折点。
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家人物还有申不害、慎到等。西汉时的董仲舒,首倡法律儒家化,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做了补充。
唐代的徐有功,是国子监博士徐文远的孙子。青年时期举明经及第。
历经蒲州司法参军、司刑(大理寺)丞、秋官(刑部)郎中、侍御史、司刑寺少卿等。长期在司法任上,是唐武则天时期与酷吏斗争的一面旗帜,也是历史上罕见的一位以死守法、执正的法官、清官。
二、古代有哪些法律人物春秋时期的管仲,春秋时期法家代表人物。周穆王的后代。是中国古代著名的经济学家、政治家、军事家。被誉为“法“家先驱”。
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在魏国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是法家的代表人物,他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在秦国施行了变法,是秦国由弱变强的转折点。
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家人物还有申不害、慎到等。
西汉时的董仲舒,首倡法律儒家化,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做了补充。
唐代的徐有功,是国子监博士徐文远的孙子。青年时期举明经及第。历经蒲州司法参军、司刑(大理寺)丞、秋官(刑部)郎中、侍御史、司刑寺少卿等。长期在司法任上,是唐武则天时期与酷吏斗争的一面旗帜,也是历史上罕见的一位以死守法、执正的法官、清官。
三、中国古代法家的具体代表人物们的代表作和中心思想是什么希望对你有帮助法家及其主要思想家法家,在春秋时期是比较重要的思想流派之一,他们主张法治,喜欢社会在维护私有制的观念中向前发展,他们以为,社会是需要秩序的,只有拥有良好的秩序,社会才能在稳定的环境中向前发展,因此,法家总是推崇法律的至高无上,认为社会就必须要有严厉的法律,违法必纠,做到法律的绝对权威,即今天的人们常言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同时,因为法家的思想观念是维护私有制已经形成的社会,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维护统治阶级的既得利益,这样,就必然已经迎合了统治阶级的心理需要,当然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喜欢,法家因此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占具了统治地位,统治阶级在治理国家的时候喜欢讲儒家思想的“仁政”,以达到麻醉人民的作用,但在竭力维护他们的统治和利益的同时,更喜欢法治,因此,实际上阶级社会的统治阶级总是以法律来维护他们的利益。实际上,法制从来就是阶级社会的有效统治工具,奴隶社会如此,封建社会如此,资本主义社会当然更如此。
可见,法律是阶级社会的必然产物,是阶级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目的就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些法家思想家:商鞅:商鞅原名卫鞅,春秋卫国人;应该说,商鞅是最早提出法制观念的思想家,奴隶社会虽然进行法制,但从来不向人民解释为什么要法制,而商鞅的出现,向人们阐述了法家为什么要提倡法制;当时,商鞅在卫国并不得志,因此,他最终离开了卫国而到秦国,在一些机遇中,他接近了秦穆公,并向秦穆公阐述了他的思想,得到了秦穆公的支持;商鞅执行法家思想的最大特点是,用简单的事例向人们灌输他的思想,并逐渐健全了秦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军队管理体制,其保甲制使秦国达到了全民皆兵境界,即秦国的农民平时作农业,战时则成为士兵,实际就是现在的义务兵役制,所以,秦国得到了强大的机会,最后,统一六国,建立了第一个封建王朝;比如,商鞅最初的城门赏金的事例就相当简单,为了显示秦国国君和他的诚信,他在城门立了一木,任谁只要移却了此木到另一城门,就赏千金,终于有人尝试,他就真赏了千金,从此,商鞅的法制观念深入人心,赢得了秦国人的尊重。
韩非子: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重要人物,他在法家思想中的地位,远比商鞅等人高得多;韩非本是韩国的王族贵人,但是,他的思想却偏偏无法在当时的韩国实现,其中的原因当然复杂,韩非在流落到秦国时,向秦国国君阐述了他的法制理念,并详细地为秦国制订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规,秦国国君虽然没有重用韩非子,但是,却采纳了他的思想和观念;因为,秦国自商鞅以来,历代都重视法制手段,比如,范睢,吕不韦、李斯等,他们都顺势而为,尊重了秦国的实际,都推崇法制观念的。李斯:李斯是法家思想上最为重要的一环,正是李斯的出现,使得法家思想真正开始走上统治地位;李斯是战国末期秦国的思想家,他原是吕不韦的门人,在吕氏的帮助下,渐渐走到了秦国国君秦赢政的面前,成为宰相,在他的影响下,秦始皇更加推崇法家思想,并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体系,最后,秦始皇终于完全了秦国吞灭六国的壮举。
应该说,法家思想在社会的进步中有一些积极影响,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法家思想消极负面的一面,法家思想虽然提倡社会的有序性,但是,更注重的是阶级统治,是彻底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法律更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当前,我国的社会,同样是法制的社会,有些人也喜欢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法律最重要的不是法律本身,而在于法律是否真正有效,是否真正为人民服务,我们常常看到,我国的法律几乎是形同虚设的,许多领导干部根本是没有法制观念和意识的,他们常常把自己与法律对立起来,以为自己应该在法律的约束外,他们常常以权代法,无视于法律的重要,比如,有些人的儿子,搞官倒,把国家、社会和人民的财产偷跑到国外去了,法律对他们有效吗?难道,社会主义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也是官僚资产阶级的附属品吗?所以,法律在当代社会虽然是必要的,但是,一个国家真正要搞好,还不在于法律,恰恰在于人们的思想,只有用先进思想的引导人们,使人民真正有正确的是非曲直观念,才会有良好的社会风气,使得法律真正能够执行起来。
说到底,法律只是强制手段,而思想的先进,才是一个社会的最终根本。
四、中国历史上有哪些著名法学家1、史尚宽
史尚宽,安徽安庆桐城南乡,民国著名法学家,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人,作为迄今为止独立完成"民法全书"的第一人,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余复从事著述",涉猎的领域广泛,几乎包含了法学的大部分领域,其中主要有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和劳动法等。
2、肖蔚云
肖蔚云,1924年10月生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195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59年毕业于前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获国家法副博士学位。
3、张释之
汉文帝时,张释之捐官出仕为骑郎,十年未得升迁,后经袁盎推荐,任为谒者,因向文帝陈说秦汉兴亡之道,而补任为谒者仆射,累迁公车令、中大夫、中郎将等职。后升任廷尉,严于执法,当皇帝的诏令与法律发生抵触时,仍能执意守法,以执法公正不阿闻名。
时人称赞“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汉景帝即位后,因张释之曾弹劾时为太子的景帝“过司马门不下车”,将释之谪为淮南国的国相。
4、商鞅
商鞅辅佐秦孝公,积极实行变法,使秦国成为富裕强大的国家,史称“商鞅变法”。
政治上,改革了秦国户籍、军功爵位、土地制度、行政区划、税收、度量衡以及民风民俗,并制定了严酷的法律;经济上,主张重农抑商、奖励耕战;军事上,统率秦军收复了河西之地,赐予商于十五邑,号为商君,史称为商鞅。
5、韩非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五、请简述法学的历史发展和重要贡献的人物历史法学派的特征及其主要代表人物的主要观点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首的历史法学派,该学派诞生之初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的利益,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演变成为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
在19世纪,历史法学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胡果:胡果最先将历史性的实用主义批判引入法学领域,他在对“历史性的”自然法理论表示赞同的同时,反对纯理论的自然法学和法典化了的自然法思想。
他在《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中认为,由于法学家从事的是文科研究,并不进行任何实验,所以他们的一般性的思索对立法没有价值。他指出,一定民族的各种法规、法律,不会顾及一般性的自然法,如同医生在开处方时,总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会顾及医学的一般原则一样。
因此,历史主义的个别化的观察方法与一般化的认识方法是对立的。基于上述理由,胡果批判了启蒙主义立法者对法发展的僭越。
他指出,“将自己的意见提供给统治者的法学家,一般而言,并不比同时代的其他人贤明多少。”他们试图将法纳入各种法律之中的努力,完全是荒谬的,法的本质之源是习惯法。
从现存的历史和比较观察中,必然导致出将来应发生的事情。而与此相对,自然法并不是追求正确的、合目的的事物的标准。
当然,在这一点上,胡果还不是站在民族精神的意识上,而只是站在由孟德斯鸠在继承法国道德论过程中确立起来的经验主义立场上对自然法理论进行了批判。萨维尼:系统论述历史法学派之基本观点的是萨维尼。
他通过对法的产生、法的本质和法的基础三个问题的阐述,表达了该学派的代表性理论。萨维尼认为,“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
他指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象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内部的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专断意志推动。”
法律如同语言一样,没有绝对停息的时候,它同其他的民族意识一样,总是在运动和发展中。“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法便趋于消逝。”
萨维尼认为,法的发展呈现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法直接存在于民族的共同意识之中,并表现为习惯法。第二阶段,法表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中,出现了学术法。
此时,法具有两重性质:一方面是民族生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是法学家手中一门特殊的科学。当然,能够促使该阶段法发展的法学家,必须是那种具有敏锐的历史眼光,又有渊博知识的人,而这样的法学家现在在德国还很少,所以,在德国还未具备开展统一立法的条件。
第三阶段就是编纂法典。但即使是到了此阶段,也要谨慎立法。
对法的本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的,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在《现代罗马法的体系》中,萨维尼指出,法律的存在与民族的存在以及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
在人类的早期阶段,法就已经有了其固有的特征,就如同他们的语言、风俗和建筑有自己的特征一样。“在所有每个人中同样地、生气勃勃地活动着的民族精神,是产生实定法的土壤。
因此,对各个人的意识而言,实定法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一种同一的法。”这种同一的法,反映的是一个民族的共同意识和信念。
因此,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们不能修改语言和文法一样。立法者的任务只是帮助人们揭示了“民族精神”,帮助发现了“民族意识”中已经存在的东西。
最后,萨维尼对法的基础作了阐述。他指出,法的最好来源不是立法,而是习惯,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习惯法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只有习惯法最容易达到法律规范的固定性和明确性。
它是体现民族意识的最好的法律。在萨维尼看来,法律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和语言、风俗一样,是“民族精神”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法律是民族意识的有机产物,是自然而然逐渐形成的。法律起源于习惯,习惯是法律最初的不成熟的表现形式。
法律是自发地渐进地演化而成的,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识创造的产物。萨维尼这种法律观的哲学渊源是进化理性主义。
进化理性主义认为,社会、语言和法律都是按照演化的方式自然发展而成的,而不是由任何人依凭理性设计出来的,因而社会、经济、法律制度都不可能以演绎推理的方式加以重构。而建构理性主义基于对人类理性具有无限能力的盲目自信,主张一切社会、经济、法律制度都是由人类伟大的理性创造出来的,既然人类自身创造了各种制度和文明,那么人类也就能够按照理性设计随心所欲地对它们进行重构和改造。
萨维尼表面上主张一种消极立法论,认为法律犹如原野之草木,可以无需任何辛劳而生长,实质上其主旨在于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那种急功近利式的立法观念,强调制度设计之前的成熟的理论探讨。在立法方面,萨维尼始终对人类僭妄的理性持高度的戒心。
萨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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