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劳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霸王条款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企业职工仍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免责合同有效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工伤概不负责条款其实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在用工合同中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都违反宪法和法律,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更多关于工伤免责合同有效吗,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d72fe11615840040.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劳动合同中的“发生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有效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
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等条款。
这样的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无效。
现在的一些高危行业的公司为了减少支出,获得更大的收益,便会在劳动合同里面加上“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等类似的条款,而有些劳动者存有侥幸心理,认为这样的意外发生的几率很小,不会涩及到自己,便不予理会。
其实,这些条款不仅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还有失公平公正,因此,是不能成为免责事由的,且公司也不能以此作为逃避责任的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而合同中有关“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
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全部医疗费、药费以及就医路费,合部由单位负担,住院治疗期间的膳费由单位补助三分之二。医疗期间的工资照发。
职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
职工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的,由单位分配适当工作,并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或残废金。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在医治或疗养后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应在法定期限内调离原工作岗位,另外安排工作。
因工残废,经过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退休处理。
伙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最后,若是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劳动者可以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发生伤亡事故公司概不负责该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主观:
劳动合同 中“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 工伤 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尽管在劳动 合同订立 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有效吗?,发生伤亡事故公司概不负责该合同是否有效的全部内容,以及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有效吗?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
版权声明:本文来自用户投稿,不代表【蒲公英】立场,本平台所发表的文章、图片属于原权利人所有,因客观原因,或会存在不当使用的情况,非恶意侵犯原权利人相关权益,敬请相关权利人谅解并与我们联系(邮箱:350149276@qq.com)我们将及时处理,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创作环境。